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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砂駁船合夥協議書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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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砂駁船合夥協議書 協議書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夥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夥礦砂駁船名稱:
  第三條合夥礦砂駁船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四條合夥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夥礦砂駁船的成立時間以海事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爲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四)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人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礦砂駁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礦砂駁船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礦砂駁船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礦砂駁船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礦砂駁船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礦砂駁船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礦砂駁船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礦砂駁船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礦砂駁船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礦砂駁船事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夥礦砂駁船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b、改變合夥礦砂駁船名稱或向海事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夥礦砂駁船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對合夥礦砂駁船進行管理的。
  e、處理礦砂駁船流動資金的。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礦砂駁船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合夥礦砂駁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礦砂駁船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礦砂駁船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礦砂駁船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礦砂駁船名稱繼續經營原礦砂駁船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礦砂駁船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礦砂駁船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礦砂駁船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礦砂駁船所欠稅款;合夥礦砂駁船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礦砂駁船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夥礦砂駁船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夥礦砂駁船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簽約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