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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務督辦工作規則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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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務督辦工作規則 規章制度

  政務督辦工作是促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各項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各級政府和部門加強領導、實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環節和工作方法。爲進一步規範政務督辦工作,提高政務督辦工作效率和質量,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制定本規則。
  一、政務督辦的分類
  政務督辦工作分爲日常政務督辦和專項政務督辦兩類。
  (一)日常政務督辦是指縣政府各種會議議定的按分工歸口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聯繫縣政府分管領導的副主任協助縣政府分管領導承辦和催辦的事項。日常政務督辦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和信息反饋工作。
  (二)專項政務督辦是指省、市政府或部門要求督辦的事項;縣委、縣政府交辦的督辦事項;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縣政府各部門提出的經政務督辦審批程序通過的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等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政務督辦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負責交辦、催辦和反饋承辦單位落實情況。
  二、政務督辦範圍
  (一)縣政府重大部署、重要決定(決議)、重大決策性文件的貫徹落實;
  (二)縣政府全體會、常務會、辦公會等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三)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四)縣人大、縣政協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的辦理落實;
  (五)領導和羣衆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政務督辦工作原則
  (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圍繞每一時期縣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決策,按政務督辦審批程序積極開展督辦。
  (二)實事求是,務求實效。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瞭解決策實施情況,及時掌握和反映影響決策落實的問題及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認真辦理,及時落實。對交辦的政務督辦事項,督促承辦部門必須認真研究,按時報送辦理進度情況,按要求報告辦理結果。
  四、專項政務督辦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
  (一)立項審批。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按領導同志批示的督辦事項,填報《xx縣人民政府督辦事項辦理審批表》載明申請專項政務督辦事項的內容和時限要求、督辦依據,送縣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初核後,再送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查同意,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提出督辦方案,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籤後,特重大事項需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後同意立項。按照一事一立、一事一報的要求,應按問題分解立項。
  (二)交辦。專項政務督辦事項按程序批准後,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向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有關部門下達《專項政務督辦通知》,專項政務督辦事項的內容包括事項提要、編號、主辦部門、協辦部門、交辦時間、辦結時限等內容。
  (三)承辦。承辦部門接到《專項政務督辦通知》後,應按要求及時、認真地研究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部門須向縣政府交辦領導和縣政府督查辦公室報告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經縣政府交辦領導同意後可視情況延長辦理時間,延長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縣政府督查辦公室負責對承辦部門進行跟蹤督辦,瞭解掌握督辦事項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並向交辦領導及時彙報。
  (四)協調。對涉及多個承辦部門的專項政務督辦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召集各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因意見分歧,主辦部門難以協調和辦理落實的,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協調,必要時由交辦領導協調辦理。承辦部門對縣政府督查辦公室交辦事項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專項政務督辦通知》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轉辦意見,經該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返回縣政府督查辦公室,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進行協調處理。
  (五)反饋。專項政務督辦事項辦理完畢後,承辦部門以《專項政務督辦報告》上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做到一事一報,文字簡潔、內容準確。縣政府督查辦公室綜合有關部門的辦理情況,向縣政府交辦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呈送《督辦報告》;需向上級機關呈報辦理結果的,按行文程序報送,並抄送縣長、常務副縣長、交辦領導、辦公室主任、分管主任。
  (六)催辦。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專項政務督辦事項在要求時限內未能反饋結果、又不說明原因的,縣政府督查辦公室要進行催辦並深入實地,瞭解和掌握督辦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對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承辦部門重新辦理。
  (七)歸檔。專項政務督辦事項辦結後,年終按檔案管理要求,由縣政府督查辦公室將有關材料收集齊全、按一事一檔,歸檔備查。
  五、政務督辦工作制度
  (一)建立責任制度。政務督辦工作實行責任制,層層明確責任,一級抓一級。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領導具體分管。政務督辦事項要做到件件有人負責,事事有部門承辦。重大決策、重點事項,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保證各項政務工作的落實。
  (二)請示報告制度。督辦事項的提出、督辦工作的實施、督辦結果的反饋,既要發揮督辦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也必須堅持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督辦過程中遇到疑難、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按照領導同志的批示進行辦理。
  (三)工作通報制度。縣政府督查辦公室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完成縣政府交辦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以《政務督查通報》定期進行通報,對重大事項不定期進行通報。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對政府決策和交辦事項貫徹、辦理不認真、不得力、敷衍推諉、貽誤工作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直至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公文處理制度。政務督辦工作中涉及的各類公文的辦理,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政務督辦工作的考覈
  政務督辦工作納入對鄉鎮人民政府、縣級部門督查、督辦工作目標考覈,實行倒扣分。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辦公室按以下規定向縣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書面處理建議,經縣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報縣政府領導或縣政府辦公會審查同意後執行。
  1、對未按政務督辦事項要求按時辦結的承辦單位,根據督查、督辦工作目標考覈辦法,扣減承辦單位年終目標管理考覈分數。
  2、對久拖不辦或辦理質量差的承辦單位,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辦公室提出建議經縣長、常務副縣長籤批後予以通報批評。
  3、對同一督辦事項通報批評後仍辦理不力並對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追究承辦單位及其行政負責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