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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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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意味着每個市場主體的頭上都懸着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企業必須增強守法自覺性;同時也意味着執法人員只能陽光行政。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6年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歡迎閱讀借鑑!

2016年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2016年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1】

爲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雙隨機”(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機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門監管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基礎上,採用“雙隨機”檢查方式對我局監管的事項進行執法檢查,切實解決可能存在的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問題,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推動大衆創業、萬衆創新。

  一、明確抽查範圍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明確我縣第一批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爲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第二批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結合第一批的實施效果和工作實際,逐步擴大到我局其他涉及市場主體的監管事項,不斷提高隨機檢查在檢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明確抽查比例和頻次

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實施,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污單位進行一遍巡查),抽查頻次原則上不低於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企業,可適當加大檢查力度。

  三、組建市場主體名錄庫

市場主體名錄庫爲行政審批事項設立以來已審批的全部管理服務對象,每個事項分設1個主體名錄庫。市場名錄庫由環境監察大隊牽頭建設管理,管理股負責提供市場名錄,並根據審批情況定期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目錄,由管理股於2016年6月2日前報環境監察大隊彙總。市場主體名錄庫信息應準確完備,包括主體名稱、許可證名稱和編號、工商註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批設時間、有效期限期限、許可範圍、法定代表人、機構地址、聯繫電話、違法違規情況以及審批要素動態變更信息等要素。(責任部門:環境監察大隊牽頭,管理股負責。完成期限:2016年6月2日)

  四、組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原則上由局機關及環境監察大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工作人員構成,所有隨機抽查共用1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環境監察大隊負責組建,並根據執法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定期更新。(責任部門:環境監察大隊。完成期限:2016年6月2日)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每年4月底前,由相關股室提出抽查需求,經環境監察大隊彙總後報局領導審定,統一公佈實施。業務股室也可根據工作實際提出抽查需求,經環境監察大隊初審報局領導審定後,予以增補。發起股室根據年度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含抽查項目、實施時間、抽查目的、執法人員數量、執法檢查方式、保密要求及檢查結果運用等),會同管理股啓動“雙隨機”抽查。相關股室可探索制定實施聯合抽查計劃,對同一企業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一次性完成,提高環保執法效能。

(二)實施“雙隨機”檢查。環境監察大隊根據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相應的市場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並按實際需要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相應人數的執法檢查人員(被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確有其他重要公務無法參加的,按抽取先後順序依次進行遞補),由局紀檢組長現場監督抽取過程。發起股室由股室負責人爲執法檢查組組長,帶領執法檢查人員,根據工作方案,對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結束後,發起股室應形成檢查報告,於檢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局辦公室備案。

(三)檢查結果運用。發起股室要會同職能股室對檢查中發現的市場主體及行政機關有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爲進行通報、處理。職能股室要加強評估總結,舉一反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堵塞漏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雙隨機”抽查是國務院和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一項重大部署,各有關股室要引起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意識,加強調查研究,指定專人負責,確保“雙隨機”抽查工作落到實處。

(二)規範抽查程序。“雙隨機”抽查的發起、抽取過程、檢查結果運用等相關程序,都要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抽查結束後,發起股室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整理交局辦公室,規範保存相關文檔。

(三)加強監管整改。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有針對性地開展整改回訪,確保整改落實。同時強化配套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將隨機檢查結果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記錄,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2016年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2】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機制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5〕253號),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市場執法行爲,特建立本廳“雙隨機”(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機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門監管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基礎上,採用 “雙隨機”抽查方式,對我廳批設的市場主體進行執法檢查,避免執法擾民、任性執法等問題的發生。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明確“雙隨機”抽查範圍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明確我廳第一批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爲現有行政審批事項(共5項,見附件1)。待實施一段時間後,結合實施效果和工作實際,逐步將隨機抽查事項範圍擴到我廳其他涉及市場主體的監管事項,不斷提高隨機抽查在檢查工作的比重。

  二、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

市場主體名錄庫爲5個行政審批事項設立以來已批設的全部管理服務對象(每個市場主體名錄庫應包含主體名稱、許可證名稱和編號、工商註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批設時間、有效期限、許可範圍、法定代表人、機構地址、聯繫電話、違法違規情況以及審批要素動態變更信息等構成要素,示例詳見附件2),每個事項分別建設1個市場主體名錄庫。市場主體名錄庫由廳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建設、管理,並根據審批情況定期更新。行政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之前的市場主體名錄,由有關業務主管處室於3月18日前報廳行政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彙總。

完成期限:2016年3月23日。責任部門:廳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牽頭,人力資源開發處、職業能力建設處配合。

  三、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原則上由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工作人員構成,所有隨機抽查事項共用1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建,並根據執法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定期更新。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建成後交由廳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使用。

完成期限:2016年3月23日。責任部門:政策法規處。

  四、組織實施

(一)制定年度“雙隨機”抽查計劃。每年3月底前,由業務處室、綜合處室提出“雙隨機”抽查需求,經政策法規處彙總、廳領導審定後,統一公佈實施。業務處室在加強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監管工作中,也可根據工作實際,適時提出“雙隨機”抽查需求,經政策法規處初審,並報廳領導審定後予以增補。

(二)“雙隨機”抽查的啓動。發起處室根據年度計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含抽查項目、實施時間、抽查目的、執法人員數量、執法檢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檢查結果運用等),會同廳行政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啓動“雙隨機”抽查。

(三)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廳行政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根據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通過 “搖號”等,從相應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並按實際需要人數的3倍,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被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確有其他重要公務無法參加的,按抽取先後順序依次進行遞補)。抽取過程,參照《廳業務評審專家庫建設辦法(試行)》,由廳機關黨辦派員現場監督。

(四)開展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發起處室指派一名處級幹部爲執法檢查組組長,帶領執法檢查人員,根據工作方案,對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進行執法檢查。

(五)結果運用及工作總結。檢查結束後,“雙隨機”抽查發起處室應形成執法檢查報告,於抽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廳行政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備案,並會同職能處室對抽查中發現的市場主體及行政機關有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爲進行通報、處理。職能處室要加強評估總結,針對普遍性、政策性的問題,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建章立制,舉一反三,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五“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每年隨機抽查比例爲不低於市場主體的5%,抽查頻次每年不少於2次。對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點監管領域,以及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可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六、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雙隨機”抽查是國務院和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一項重大部署,請各有關處室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研究,切實把“雙隨機”抽查落到實處。

(二)規範程序,全程留痕。要嚴格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執法、執法擾民。“雙隨機”抽查的發起、抽取過程、檢查結果運用等要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抽查結束後,發起處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整理交廳行政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由廳行政審批辦(行政服務中心)做好歸檔工作。

(三)加強監管,落實整改。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針對性強的監督檢查方式,及時開展整改回訪,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同時,結合“雙隨機”抽查工作,推動系統性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有關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機制。

(四)及時總結,不斷完善。要及時總結“雙隨機”抽查工作經驗,不斷完善“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同時,積極探索建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第三方評價機構代表等到現場監督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