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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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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服年月降殺之一

通典 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

  ○斬縗三年

周制,子爲父,父至尊也。諸侯爲天子,天子至尊也。

晉尚書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爲皆服斬縗之服不?"博士卞搉、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搉又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服。"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爲合禮意不?"搉又答:"凡從君服,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爲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爲從不?每降一等,當爲君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如何?"又答:"禮,庶人爲國君齊縗。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周制,臣爲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君,一國所尊也,故曰至尊也。"斬縗三年,子爲父,本週制。自後歷代更有議論,逐件更標臣爲君亦三年。若同入前科,恐非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顯之,他皆類此。)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君。(士,卿士。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也。其餘皆衆臣也。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衆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

魏尚書左丞王煚(古鼎反。)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爲宜齊縗,或以爲宜無服。王肅雲:"王國相,本王之丞相。按漢景帝時,貶爲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爲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而云相專爲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煚至許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乃闢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縗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縗,斬縗而吊之,既葬而除之也。今煚爲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則煚宜服斬縗,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與諸侯爲親者服斬",雖有親,爲臣則服斬縗也。臣爲其君服之,或曰宜齊縗,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

司空陳羣議:"諸王相國不應爲國王服斬縗。古今異制,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子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爲善,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雖有"與諸侯爲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爲服;豈專帝臣而爲藩王服斬?未有實不爲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者,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失教,難以爲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爲王臣,則上書當稱陪臣。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臣,俱言臣者,此爲王與天子同臣也。"

詔曰:"若正名實,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喪葬令雲:"王及郡公侯之國者薨,其國相官屬長史及內史下令長丞尉,皆服斬縗,居倚廬。妃夫人服齊縗,朝晡詣喪庭臨。以喪服視事,葬訖除服。其非國下令長丞尉及不之國者相內史及令長丞尉,其相內史吏,皆素服三日哭臨。其雖非近官而親在喪庭執事者,亦宜制服。其相、內史及以列侯爲吏令長者無服,皆發哀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