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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工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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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工證明 證明書

上海市退工證明
一、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市勞動者(含建立標準勞動關係和特殊勞動關係,以及持有A類《上海市居住證》的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1、用人單位應填寫一式四聯的“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並蓋章(第一聯 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業介紹所留存;第二聯 爲退檔憑證並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 交被退勞動者本人;第四聯 用人單位留存)。第一聯證明由用人單位直接送達或快遞、掛號郵寄至職業介紹所。
2、用人單位應在《勞動手冊》或《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內做好相應的退工日期記載並蓋章。
3、《勞動力登記表》內的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單位記載並蓋章。
注:用人單位持有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網上辦事密碼”的,可直接在網上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網址:)。
二、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其中,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爲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1.單位有無權力在勞動手冊上記載非相關事項。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佈的《關於在上海市實施〈勞動手冊〉制度的通知》規定: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經區、縣勞動局加蓋鋼印後,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勞動者從事全工時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由此可見,勞動手冊是國家勞動部門爲管理正常的勞動就業市場而頒發的一種憑證,而且是格式憑證。企業在勞動手冊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格式,不違反相關規定,如實填寫更是基本要求。這不僅是履行勞動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也是企業對勞動者應負的責任。企業在勞動手冊和退工單上的不實記載,會影響到僱用單位對勞動者的正確評價,對勞動者是否會被錄用產生直接影響。本案中,用人單位的不實記載已經侵犯了該勞動者再就業時平等就業的權利,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基本精神。
2.勞動者要求撤銷用人單位在勞動手冊上添加的不實記載的訴訟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勞動手冊上的記載事項是基於勞動關係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一旦停止,企業的義務只是在勞動手冊上添加該名員工的勞動關係流轉狀況。企業在勞動手冊上記載不實之詞,實質上還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應當對其行爲負改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