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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離婚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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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本】

2016離婚協議書範本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與女方____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______元給女方作爲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爲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於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爲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書中的核心內容就是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而言女方在經濟收入上要比男方低一些,因此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和男方協商多分配一些,尤其是在約定孩子隨女方一起生活的情況下,更要爲孩子打算,多分一些財產給女方。

  1、細化財產分割問題

在女方離婚協議書中最好能明確,共同財產有哪些、各類別財產如何分割、一方取得財產,是否給對方補償、如何補償、對外債務如何償還。

  2、細化子女撫養問題

在女方離婚協議書中儘量明確規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如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次數、探望的方式等等。以上就是女方離婚協議書怎麼寫的方法,如果您怕自己寫不好或者沒有足夠的把握寫好,建議您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律師,免得以後再爲財產和孩子問題鬧上法庭,搞得的傷情又傷錢。

  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爲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爲原則,不公開審理爲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爲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衆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