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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鄉鎮行政調解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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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鄉鎮行政調解工作總結一

2016年度鄉鎮行政調解工作總結

爲了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規範行政調解行爲,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爭議糾紛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根據溧政辦發【20XX】29號文件精神要求,我鎮行政調解工作有序推進。現就行政調解工作彙報如下:

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一)、健全組織網絡,完善行政調解機制。

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爲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爲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爲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爲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在全鎮各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明確專人爲行政調解信息員,具體負責本單位複雜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彙總、反饋工作。同時落實了工作經費,解決調解場所,配備辦公設施,公佈調解人員名單,受理電話和相關調解方式。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責任考覈機制。

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信息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覈制度,重點突出了責任考覈制度,將工作績效和年終考覈、晉級、晉升掛鉤。

(三)、精心組織協調,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近年來,一是抓好行政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20xx年來共開展培訓班5期,培訓人員200多人次,使調解員嚴格按《溧水縣行政調解工作實施細則》規範調處矛盾糾紛。二是狠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20xx年來,共組織矛盾糾紛排查36次,排查出矛盾隱患16起。三是狠抓矛盾糾紛的化解。20xx年司法調解銜接化解糾紛5起,再如:優德爾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職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與人民調解銜接矛盾糾紛36起,如:田友萍計生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陳小云醫患糾紛處理等。20xx年我鎮共受理行政矛盾糾紛71起,調處成功69起,調處成功率達97.3%。20xx年受理行政矛盾糾紛24起,調處成功23起,成功率95.8%。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特色亮點。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並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法院觀摩庭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

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着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採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爲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爲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0小時,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徵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爲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

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範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

(一)、工作程序規範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序規範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序規範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交流制度等。

  2016年度鄉鎮行政調解工作總結二

一、主要做法

(一)強化行政調解工作領導。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局主要領導始終將行政調解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實,對上級有關行政調解工作的會議或文件精神都及時組織學習傳達和貫徹落實,對重要行政調解問題都及時作出批示和部署,提出明確工作要求,指定專人進行辦理,並督促抓好落實。二是明確工作責任。在全局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局主要領導爲第一責任人,對全局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爲直接責任人,具體抓落實;其他領導要落實“一崗雙責”,並按照歸口管理原則,負責抓好分管工作內的調解工作,做到責任明確。三是做到親力親爲。對上級部門批轉的重要信訪問題和較大的集體上訪,局主要領導都能將調解工作關口前移,主動批示和調解,並及時主持召開工作會議提出具體的研究處理意見。也正是由於局主要領導的主動靠前指揮、協調和處理,才使得不少的疑難複雜問題得以及時有效妥善解決。

(二)夯實行政調解工作基礎。一是在全局系統開通了局長手機、信箱,實現了羣衆的訴求直接交由有關領導辦理。二是加強了“12333”勞動保障服務熱線建設,並配備了2名工作人員,與來信來訪、勞動人事爭議申訴、勞動保障投訴等共同組建起人社部門訴求調解體系。

(三)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一是出臺基本制度。先後制定出臺了縣人社局《行政調解工作實施辦法》、《行政調解文書》、《調解案件歸檔辦法》等,爲規範有序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證。二是建立矛盾調解排查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梳理,建立臺賬,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歸口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三是嚴格調解轉辦、交辦、催辦和督辦工作制度,處理調解問題做到“快轉、快辦、快結”。對調解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及時解決;對不符合規定的,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穩定工作。多年來,局調解問題的處理均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沒有發生過積壓或拖而不辦的現象

(四)落實行政調解包案責任。在全局系統建立行政調解包案責任制,由局長和黨組書記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具體包案,各職能科室、單位具體落實和相互配合。具體操作是:由局辦公室(信訪辦)對局行政調解案子及時予以登記、梳理,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領導審查和主要領導批示後,再轉交局系統有關分管領導包案辦理。由包案領導去落實“五包”責任制,即包掌握情況、包思想轉化、包解決化解、包停訪息訴、包教育穩控,不能再轉包、分包或由他人代替。同時,每個調解案子要落實“五個一”要求,即每個積案有一名包案領導、有一個工作班子、有一套化解方案、有一套穩控措施、有一份詳實檔案。在具體落實包案工作中,我局還實行催辦督辦和調度制度,如:對於部分重要調解問題,要求承辦人員及時報告辦理情況,尚在辦理中的要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已辦結的要爭取停訪息訴;而對於重大調解案件,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召開會議進行調度。

(五)化解行政調解矛盾糾紛。歸納起來,主要措施有:一是堅持在全局系統推行政務公開,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積極推行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以優質服務儘量減少調解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進一步加大人社系統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教育宣傳工作力度,讓社會各界及廣大羣衆更多地知曉人社法規政策,從而有效減少了因政策層面上的隔閡而造成的矛盾糾紛的產生。這幾年以來,我局以實施《社會保險法》爲契機,加強了《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其它人社法規政策培訓宣傳工作。三是針對一些涉及爭議仲裁、勞動執法監察的信訪矛盾糾紛,我們都會告知和引導信訪當事人向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勞動執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有關機構按法定程序進行妥善處理。四是依法依規辦理調解。對調解當事人提出的有關人社政策問題,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我們都及時予以解決;對於那些不符合規定的或屬於不合理訴求的,我們要求有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溝通,積極做好耐心細緻的政策解釋和思想穩控工作。

二、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宣傳工作不夠深入廣泛。行政調解工作起步晩,執法部門宣傳不夠深入廣泛,羣衆對行政調解還缺乏認知,致使其缺乏羣衆基礎。

2、行政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糾紛調解需要辦案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調解隊伍新人多、人年輕、經驗不足,精通法律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的人才還較少。

3、工作場地緊張。行政調解部門需要固定的工作人員、辦公場地。由於機關辦公室緊張,行政調解室只好設在既是局辦公室又是信訪辦工作的地方,不利於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