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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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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工作是新形勢下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矛盾糾紛的新型工作機制,具有密切黨羣關係、反映羣衆訴求、服務領導決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6年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總結,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總結

  【2016年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總結1】

2016年,下城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行政調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穩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總體成效明顯。

一、基本情況

目前,下城區21個行政機關、8個街道辦事處中共有專兼職調解員436人,其中專職36人,兼職400人。區法制辦成立了行政調解指導中心和調解室,指導全區行政調解工作,大部分區屬部門未建立專門的行政調解機構,而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調解組織則採用與綜合治理組織相結合的模式。在案件辦理方面,今年全區共受理調解案件3257件,調解成功3100餘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5%,這些案件中絕大部分是行政機關參與調解的案件,法定調解案件較少。

二、主要做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組長,研究解決全區重大、複雜的矛盾糾紛,統籌協調跨街道、跨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在區法制辦,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同時,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年底依法行政考覈,建立健全了目標責任制。

(二)積極強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區法制辦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排查、分析、研判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各部門行政調解工作交流互通。同時,各行政機關根據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矛盾化解目標,規範、完善本單位開展行政調解的工作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依法、規範、有序進行。二是落實行政調解場所。要求各單位落實相應的辦公場所作爲“行政調解室”,其中調解任務重的單位應建立專門調解室,並將工作職責、工作規範、調解範圍及原則、調解流程圖、調解須知、調解工作紀律、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公示上牆。三是強化日常工作制度。要求各單位按要求配備專兼職行政調解員,確保調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規範臺帳管理,區法制辦行政調解中心根據省市要求統一制發行政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及相關工作臺帳,各部門於每季末將本機關行政調解案件情況報區法制辦行政調解中心。

(三)融入“大調解”工作體系。行政調解是大調解工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和導向作用,就要充分藉助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專業調解等各種資源和平臺優勢,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形成解決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今年上半年,下城區召開了全區大調解工作推進會,下發了《關於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施意見》(區委辦發〔2016〕50號),明確指出要大力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大調解工作中的專業和綜合作用。一是專門建立了行政調解指導中心。中心主任由區法制辦主任擔任,並設人員編制一名,加強對全區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二是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排查調處各類糾紛。利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社會矛盾排查調處中心、綜治工作中心等各種資源和優勢,有效藉助網絡等信息化平臺,實行“訪調對接、訴調對接、民行對接”,實現優勢互補、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的形成解決矛盾糾紛的合力。三是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信訪等單位的協調配合,優化、整合調解資源,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式,及時化解行政爭議糾紛,實現了“三調聯動”,互補優勢。

(四)創新調解工作方式。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充分發揮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能優勢,在處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矛盾糾紛時,與行政管理職責相銜接,依託專業法律法規,注重運用行政調解手段,積極創新了各種行之有效的行政調解方式。如對一些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區法制辦將複議接待移到了信訪局,與信訪人員一起開展調解工作,大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中,只要雙方自願,且不違背法律、法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複議辦案人員都儘量採取調解方式促成和解,增進爭議雙方的相互信任,豐富和拓寬了行政調解的渠道。區城管局藉助“城管和事佬”調解室的實踐模式,讓執法人員深入社區,重基層、重平時、重務實,充分發揮屬地優勢,通過開通熱線,設立意見箱、實行共建共管、結對幫扶和“六進三日”活動等舉措,進一步暢通羣衆利益表達渠道,有效化解複雜的城市管理矛盾,蠃得了羣衆的支持和信賴,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注重調解隊伍建設。調解隊伍建設是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基礎。《關於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施意見》(區委辦發〔2016〕50號)下發後,各單位按要求加強了行政調解隊伍的建設,選擇熟悉法律政策、有威望、爲人正派、辦事公道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各單位採用多種方式加強技能培訓,優化隊伍結構,加強隊伍建設,規範隊伍管理;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相互銜接,成立了全區大調解專家庫。吸納熱心調解工作、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退休幹部、律師、教師擔任特邀調解員和調解志願者,區司法局負責實施調解員的選聘、培訓、獎懲,統一備案進行管理。

三、存在的困難及問題

(一)行政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總體上看,各部門都能按要求認真抓落實,建章立制、積極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個別單位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視程度不高、開展力度不強,有的單位尚未將該項工作列入工作議程,有的單位雖有制度,但具體落實不夠。行政調解力量總體薄弱,區法制辦作爲全區的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單位,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開展工作,連調解場所也是和其他單位會議室共用,工作條件現狀不利於行政調解工作的長足發展。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統一性和規範性不夠。行政調解職能分散、數量龐大、內容原則缺乏系統性。一些單位在調解糾紛時也有較大的隨意性,各自爲政,規範性差。有的缺乏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保證;有些基層行政機關雖然做了大量的行政調解工作,但未形成規範的行政調解工作體系,更沒有完整的工作檔案和記錄;法定調解較少,行政機關牽頭參與調解較多,調解效力較低。

(三)行政調解隊伍專職化程度不高。行政調解工作面臨的現狀是,糾紛類型多、任務重,調解人手少、調解技巧不高、工作壓力大。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羣衆工作經驗不豐富,社會閱歷少,法律知識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行政調解成功率不高,一些行政調解還需要藉助外力如人民調解平臺開展工作等,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調解工作的開展和發展,影響了糾紛的調處效能和調解的社會威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要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對行政調解工作在人、財、物等各方面的支持力度,採取措施保證“領導、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場地”六個落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二)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銜接互動。進一步發揮區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作用,依託“大調解”工作體系,增進各單位之間的交流互動,紮實做好各級行政矛盾爭議的預防、排查和調處工作,推進全區行政調解工作整體發展。

(三)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廣泛宣傳,並通過印發行政調解工作宣傳手冊、利用法制宣傳日開展現場諮詢、開通行政調解諮詢電話等方式,增加公衆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瞭解和選擇度,暢通公衆申請行政調解的渠道。

(四)大力加強調解人員隊伍建設。在選好配強調解隊伍基礎上,加強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的培訓,邀請省市法制辦專家、調解高手授課,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着力建設一支政治意識強、業務精、威信高的高素質調解隊伍。

  【2016年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總結2】

今年,我辦圍繞“平安羅渡”建設總體目標,全面貫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健全大調解網絡,集中力量,多措並舉,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將大量的民間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爲鎮的社會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提供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出臺《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指導全區行政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