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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之死》高中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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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民-主的社會,或者一個以民-主自居的社會中,民-主被認爲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從國家政權的建構、政府權利的行使到司法審判,似乎只有與民-主聯姻才具有正當性。然而,從蘇格拉底之死這一事件中,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民-主並非可以適用於一切領域,民-主也並非可以獨霸某一領域,它的真正實現和力所不及之處需要法治的配合,以便最終促成法治的民-主。雅典社會是一個民-主社會,但不是一個法治社會。蘇格拉底之死,正是有民-主而無法治造成的悲劇。民-主的核心是正義,如何使這種正義長存、民-主長存呢?答案是,將民-主制度化,而制度化的手段是法治,即以法治來防止多數人犯錯誤,以法治來彌補民-主的缺陷,保證民-主的真正實現。讀斯東((蘇格拉底的審判))蘇格拉底之死與民-主清官的形象,凝聚着民衆對理想政治的嚮往,甚至往往成爲自己生存希望的象徵,寸是癸寸幻化爲民間政治信仰中高大的“神”,而清官的政治幾乎完全是民間位成的。——王子今《權利的黑光——中國封建政治迷信批判》從古代清官文化看傳統法理的困境——徐忠明《法學與文學之間》一書讀後感口王君ccI--吏尋常見,公廉第一難。只從明府到,人月巴信有清官。,’最近讀徐忠明先生的《法學與文學之間》,對我國古代清官文化頗有感觸,想到了元好問這段耳熟能詳的詩句,它恰恰表達了一種中國古代傳統觀念上對官員的要求和對清廉的渴望。清官文法治是理I生的。從不同角度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法治涵義,如法治是一種意識,是一種被視爲社會最高權威的理念和文化,是一種價值的體現,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等等。但總的說來,法治是與人治相斥的,它排斥以人爲軸心的約束,奉行“人變道不變”的哲學原則,以其理f生平息民-主的激-情,這是法治需要發揮的作用。具體運作起來,正如斯東的看法,“法治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爲民-主創造一個可操作的平臺和一個穩定的運行和發展空間,把民-主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導到理性的軌道,爲民-主的發展保駕護航”。“法治通過對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權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從而保障了基本人權,支持了民-主秩序”。爲了減少類似多數人犯錯誤的可能,爲了避免如此民-主的社會墮落爲暴民社會的危險,現代社會都在踐行着制度化的民-主——法治。縱觀世界各國各地區民-主化進程的正反兩方面經驗,後世的思想家、實踐家都認爲,只有法治才能制止多數人對正義的威脅。民-主崇尚激-情,法治崇尚理性。激-情需要理性的約束,民-主也迫切需要一個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法學家季衛東教授曾言:“無論是權威民-主還是共識民-主,一旦失去了法治精神,就容不得人民提出具體的權利主張,就會墮落成專制的一種變-態。”法治幫助人們建立起對法律權威的至高無上的尊重;幫助人們樹立起正義的觀念、公民的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幫助人們建立起通過協商來解決各種利益衝突的習慣;幫助人們形成嚴格遵守規則,一切按規則辦事的習慣;培養人們的“敬畏”,也就是使人們在內心深處生長出爲一切違反規則的行爲而感到恥辱的強烈的心理,正是這種恥辱l構成人們自律的動力;幫助人們從各種外來文化中汲取營養從而補充自己民族文化的不足,等等。所以,只有法治的民-主纔是真正有生命力、長期穩定的和權威的民-主。“只有‘安定的民-主’纔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體制不能不以法治爲前提”。(季衛東著:《憲政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48頁。)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是殺死蘇格拉底的元兇。蘇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爲代價爲我們提供了“前車之鑑”,我們不應成爲雅典悲劇的看客。我國在進行法治建設過程中,應當認識到法治是民-主的軌道,只有法治的民-主纔是真正的民-主,且需要努力創造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條件以最終實現法治的民-主這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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