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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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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新唐書》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古之爲國者,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爲刑書,惟恐不 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爲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 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 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爲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爲書,因隋之舊,爲 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 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爲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 世更以楚。《書》曰“撲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 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 子入於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四曰流。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 數皆逾百。至隋始定爲: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 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 首、軒裂之酷。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 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及受禪, 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 庫物,赦不原。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 因亂冒法者衆,盜非劫傷其主及徵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詔僕射裴寂 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 歲半者悉爲一歲。餘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 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 忍也。”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爲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後蜀王 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玄齡等以謂“古 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爲五刑,而又刖足,是 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爲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鍼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鍼灸失所,則其害致死,嘆曰: “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 得鞭背。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爲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爲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太 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羣臣曰: “死者不可復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 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 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 意。”

故時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 帝因錄囚爲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衆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 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爲父屍,故祖有陰孫 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 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爲流者九十二,流爲徒者 七十一,以爲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爲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爲七 百條,以爲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十六衛計帳以爲式。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 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 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論死, 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於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於京城 七裏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 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