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經部 > 周易 > 《周易》上經(訟)大綱

《周易》上經(訟)大綱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94W 次

06. 訟(卦六)

《周易》上經(訟)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従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従上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既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