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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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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通用5篇)

演講稿要求內容充實,條理清楚,重點突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可能會用到演講稿,相信許多人會覺得演講稿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通用5篇)

  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1

大家明白法官憑什麼來判定誰是誰非嗎?

對,就是法律。你一出生就成了這個世界的一分子,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法律就會賦予你必須的權利和義務,自由和約束。權利是夠廣泛的了,比如,每一個人都有生命權、榮譽權等等,在遇到傷害時,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們享有的自由也是廣泛的,但我們的許多行爲還務必受到約束。別忘了,約束是爲了讓你飛得更高、更遠,你務必爲自己的行爲負責,千萬不要因爲一時的異想天開而斷送了自己的前程。做什麼事都要先想一想,這樣做對自己有什麼害處,對別人有什麼害處,對社會有什麼害處,不要違背了自己的良心,甚至觸犯了法律。

大家都明白,助人爲樂是大力提倡的社會公德,但在幫忙別人時也要想一想,不要好心辦了壞事,害人又害已。CCTV-12的《法律講堂》欄目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個叫劉陽的孩子,他很厭惡同班同學沈強,於是,這請他的好友李嚴幫忙報復,劉陽先介紹沈強和李嚴認識。李嚴想了一個計策。有一天,他們三人放學後沒有直接回家,一向玩到天黑,李嚴和劉強把沈強騙到沒有人的地方,搶走了沈強的筆記本電腦,還威協他不讓他告訴老師和家長。最後沈強的家長還是明白了,到派出所報了案。李嚴和劉強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李嚴不能明辨是非,盲目替朋友幫忙,不僅僅害了自己,也害了他的好朋友。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幫人隱藏偷來的東西,就會犯窩藏罪,包庇別人犯罪會犯包庇罪等等。

我們年紀還小,不懂的東西很多,我們可要好好學習呀,千萬不要做個小小的法盲,但我們只要記住最基本的一條就能夠了,那就是:勿以善小不不爲,勿以惡小而爲之。

法在我身邊,我們要遵紀守法。

  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2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法制進行曲》。在我演講之前,我想先給大家分享一條廣爲流傳的廣告語:“人類失去聯想,世界將會怎樣。”也許您會問這與法制有什麼關係?那麼我們先不如臵換一下語言,重新思考一下問題,“人類失去法制,世界將會怎樣?”其實這個問題並不難回答,讓我們大家一起來想一想,如果沒有法制,餐桌上隨意染紅染綠的食品就會吃得讓人變成花花腸子;如果沒有法制,行兇作惡的壞人將會使社會上人人自危;如果沒有法制,央視在2012年10月14日新聞直播間節目播出後,結果怵目驚心,在一個十字路口處,一小時之內盡然有六百多人闖紅燈,對於這樣的問題,網上衆說紛紜,而就我個人拙見,這就是中國人對法制觀念淡薄的具體表現,人多了就會產生一種從衆心理,即便違法,也心懷僥倖。這就導致了法制觀念未能融入國人的內心,也許你對我說的話不以爲然,那麼請您站在銀川市最繁華街道的十字路口處觀察途中,您就會發現,隨意穿行的匆忙過客,帶頭無視交通規則的出租車,高速行駛的小轎車,以及不受信號燈支配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可謂比比皆是,這些環生的現象使交通事故、死亡的情景時刻籠罩在我們的周圍,所以法制就像一首進行曲,如果法制之歌未能融入國人的內心,那麼文明之花的曲調就會變成一首哀歌,這樣看來法制這個話題雖大,但它卻時常蘊含在我們的周圍。

接下來我給大家講一個利用法制來維權的案例:2012年7月13日上午7點30分左右,從原州區到銀川打工的馬平在賀蘭縣暖泉工業園區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1發酵車間工作時不慎從樓上摔下,當場死亡。馬平的家人傷心欲絕,而公司和沒有法制觀念的馬平家屬始終達不成賠償協議。 瞭解情況後,在司法戰線上工作多年的調解能手——虎久桐所長一方面安慰死者家屬,對他們說:“要堅強的面對生活,你們的心情我很理解,但維權也要通過合法的手段,這件事就交給我來處理吧。”另一方面在與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交涉時,他說:“活生生的一個人就這樣沒了,面對死者家屬你們良心能過的去嗎;你們難道不感到惋惜嗎;你們能逃脫法制的約束嗎?”最終,經過三天加班加點耐心調解和真情感化下,終於說服了公司及死者家屬並達成協議,由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62萬元。

由此可見,法制不但是我們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證,而且是我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我們成長和發展的基礎,我們必須遵守法制規則,因爲個人的行爲是受思想觀念支配的`,犯罪對個人,對家庭,對他人,乃至對全社會都是百害而無利的,所以,我們應該從內心深處憎惡違法犯罪,行爲上遠離犯罪。

我相信在法制社會的屋檐下,我們將會在燦爛的陽光中,沐浴一方平安,健康生活,快樂成長,讓生命的一泓清泉永流不息。在滾滾奔流的社會中法制是一首永不休止的進行曲,讓我們一路高歌,去追尋法治社會的美好未來。

我的演講完畢,謝謝大家。

  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3

小時候,經常聽到爸爸媽媽和大人這樣教訓我們小孩子“要聽大人的話”、“要聽老師的話”,現在我小學四年級了,我再聽到大人這樣說的時候,我就覺得不太對了,因爲我們有自己想法了,如果大人們再這樣把他們自己的想法強加給我們的話,我會認爲他們是不對的。有一次我悄悄把我的想法告訴了老師,老師豎起大拇指表揚了我,還告訴我我們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少年保護法》呢,還說《青少年保護法》規定家長、老師、學校還有社會都要對青少年擔負責任,要好好教育我們,不準讓我們做不能做的事情。

我把這個事情告訴了同學們,好多同學高興極了,說,那這下子沒有人再來管我們了,我們可以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嘍,可我又覺得同學們的想法更是錯的了,你想啊,如果上課有人爲了自由大聲講話,影響其他同學多不好啊,如果在馬路上自由玩耍,不遵守交通規則多危險啊,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自由式相對的,是有條件的。鳥兒空中飛,魚兒水中游,它們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鳥兒放在水裏,讓魚兒離開了水,那麼它們不僅得不到自由,而且會很快死掉,人走在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亂走馬路,被車輛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所以我覺得世界上沒有不受約束的自由,比如當你走進圖書室,裏面靜悄悄的,只能聽見偶爾翻書的沙沙聲,對於一個想看書的人來說,這一片寧靜多麼寶貴啊,因爲人人都遵守圖書室的規定,大家就可以享受這靜心閱讀不受干擾的自由。若有人不遵守紀律,高聲談笑,這自由就消失了。

所以,我明白了一個道理,我們小學生遵守紀律,聽老師的話是對的,紀律看上去是限制了好多好多自由,但就是因爲這樣,紀律才讓大多數人在同一個規則下享受了自由,也保護了自由。有了約束,人才是安全的,社會是有序的。我知道有的同學很聰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比如有的人在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隻腳講別人絆倒;有的人故意損害公共場所物品;有的人以大欺小。所有這些都是法律和學校規定不允許的,所以我們一定要聽老師的話,聽老師的教誨,只有這樣,我們纔有寬鬆安定的學習環境,自己和同學們才能安心學習玩耍,我們才能健康成長,將來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同學們,聽了我剛纔的演講,你一定也會覺得我們要聽大人的話、要聽老師的話是對的了吧,讓我們一起努力,成爲一個聽話的好孩子吧!

  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4

國際上一些着名法學家認爲,法律是一個國家的第二軟實力。一個國家即便經濟實力再強,假使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遵紀守法的國民,仍不能算是一個真正文明、強大的國家,照這個標準看來,我們離真正的“強盛”還有相當一段距離。雖然,目前我國已經構建起了比較完備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實事求是地講,“遵紀守法”4個字還遠沒有成爲所有公民的自覺行動。什麼時候,我們國家不僅經濟實力足夠強大了,而且,“以遵紀守法爲榮、以違法亂紀爲恥”的榮辱觀也真正成爲一種被全社會廣泛認同、自覺遵從的公共道德時,中華民族才能軟硬實力兼備、傲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應該說,我們這個五千年文明古國,雖然距離一個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法制國家尚需時日,但卻並不缺少建立和諧社會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傳承。令人痛心的是,先是浩劫毀滅性地撕裂了這種傳承,此後,伴隨財富和金錢而來的銅臭氣又蒸薰模糊了、甚至顛倒了一些人對是非榮辱的認知。某些人骨子裏根本就沒把黨紀國法當回事,不僅沒把違法亂紀看作是一種法律和道德意義上的恥辱,反而把善鑽法律、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空子當成是自己的“本事”或者特權,潔身自好、遵紀守法、本分做人 在他們眼裏反而成了“沒本事”的代名詞。

違法亂紀分子雖然只是少數害羣之馬,但這些傢伙、特別是一、一之流手中握有權力的人,對整個社會風氣的影響和敗壞是不可低估的,正是這些傢伙破壞了黨紀國法的尊嚴,動搖了我們社會的道德根基,弱化了許多人的法紀意識。

因此,要把“遵紀守法爲榮、違法亂紀爲恥”的榮辱觀深深烙進人們的心裏,長期不斷的宣傳教育當然是必要的,而且必須從娃娃抓起。但這還遠遠不夠,還必須繼續加大打擊力度,不僅要讓那些害羣之馬和社會蛀蟲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還要讓他們付出道義上的沉重代價,千夫所指、唾沫淹死。否則,臭的不夠臭,香的不覺香;榮的不覺榮,恥的不知恥。惟有如此,涇渭才能分明,正氣才能上升,法紀纔會令所有人敬畏。

  社區法制宣傳演講稿 5

各位領導、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興能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問題。如今的法制社會,法律與人們的日常生活關係越來越密切(適當舉例),學習、瞭解一些法律常識對我們的生活大有幫助,不但使自己做到遵紀守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夠以法律爲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爲大家介紹一些與《物權法》有關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的。這部法律主要是明確物歸誰所有,保護所有人對物享有的各項權利,從而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法律。物權法所稱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如我們從超市中購買的商品都是動產,能夠自由移動,房子、道路、橋樑、土地等屬於不動產。物權法具體規定了人們如何行使物權、如何保護物權。 下面重點介紹一下我國物權法中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管理、相鄰關係有關的法律知識。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給大家舉一個案例:某小區一住宅樓一樓的業主王某對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期間對承重牆、承重柱打孔以加裝隔層,引起該幢樓其他業主的強烈不滿,認爲王某的行爲對其他業主的樓房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由此引發糾紛,其他業主聯合起訴王某停止侵權、將破壞的承重牆、承重柱恢復原狀。此案涉及到對建築物所有權的行使問題。有人會問,我自己的房屋,怎麼裝修是我自己的事,爲什麼會有他人干涉呢?這主要是自己房屋中還有屬於和他人共有的部分,在行使自己權利時影響到他人的合法權益。

假如你四十萬元在一住宅小區內購買了一套住房,經過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後給你頒發了房產證,就能證明你對這套房屋擁有法律認可的所有權,你就成了這個住宅小區的主人,房子的主人,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停車場等都與你有關。那麼,從法律上講,你的四十萬元真正購買到了哪些權利呢?要弄清這個問題就得明確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及相關的附屬設施屬於不動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個整體由不同的部分組成,如房屋套內空間、共用樓梯、樓頂、外牆面、樓內安裝的相關設施、小區內的道路、綠地、車位等。這些不同的組成部分,由不同的人享有所有權,有的屬業主獨自佔有和使用,有的由部分業主共有,還有的歸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所以,從法律上講,對建築物享有的權利分爲專有權和共有權兩種。

專有權是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獨自享有所有權。具體是指產權證書上登記的屋內空間、露臺、車位等區域。對於專有部分業主享有獨立的所有權、使用權。

共有權,是指由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享有所有權、使用權。具體指:(1)法定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如公園式建築、供大家休閒娛樂的設施等;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電梯、水箱屬於業主共有。(2)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沒有規定,合同也沒有約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備登記條件,但從其屬性上天然屬於共有部分,具體包括:a.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b.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d.避難層(指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內發生火災時供人員臨時避難使用的樓層)、設備層(指專用於佈置機電設備等的樓層)或者設備間(指在每一幢大樓的適當地點設置電信設備和計算機網絡設備,以及建築物配線設備,進行網絡管理的場所)等結構部分。建築物的外牆面、屋頂、電梯、規劃之外修建的車位等屬於共有部分,利用前述共有部分獲得的收益,應歸業主共有,比如利用外牆面、電梯做廣告、出租規劃之外修建的車位獲得的收益。 共有又分全體業主共有和部分業主共有。如小區內的道路、綠地、樓頂平臺、建築外牆面等歸全體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一般業主共有。樓梯道、一單元內的照明設施等只屬於所涉單元的業主共有,上下樓、或水平相鄰的兩住戶之間的隔牆屬於該兩住戶共有。

小區內的會所一般屬於開發商所有。

如何行使建築物的所有權呢?對於專有部分自然由專有人獨自行使所有權、使用權,如可以自己居住、向他人出租、贈給他人、賣給他人等等。一方面,專有人在行使自己專有權時有權排除他人的干擾和侵害,另一方面,也應當不能對他人權利的行使造成損害。前面所述案例中,王某對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是對自己專有權的行使,但樓房的承重牆、承重柱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其打孔的行爲對整個樓的安全會帶來不利影響,屬侵犯其他業主共有權的行爲。如果由此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再如《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如將住宅房未經相鄰其他業主同意擅自出租或自己用於開辦餐飲經營、用於開辦幼兒園、用於商業辦公等,影響了周圍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且帶來安全隱患,還有如裝修房屋噪聲擾民、水管破裂不及時維修使水流影響其他住戶、煤氣泄露發生爆炸影響其他業主安全等等,因此,業主在行使專有權時要合乎法律規定,不能對其他業主造成損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共有權的行使情況較爲複雜。如果共有人較多時,如何行使往往會涉及到業主的切身利益。爲了有效行使業主的共有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相關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