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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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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證明書

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對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的探討
前,正是工商部門對一年一度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進行驗照的時期。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進行營業執照驗照時,需向工商部門提供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以外的與實際經營情況相關的其它證件的複印件,也就是法律法規所說的前置許可。如: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菸草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等。但筆者近日在驗照工作中發現,我們在除審覈他們所提供的前置許可件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也是我們驗照工作中不容忽視的一個新問題,這個問題雖然看似不起眼,往往很容易被登記人員所忽略,但它卻很有可能給我們登記人員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和隱患,應引起登記人員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就這一新問題談談個人的一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衆所周知,在目前的登記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的是“一審一核”、“誰發照、誰負責”的原則。這項制度的實施,雖然解決了過去羣衆辦事較難的問題,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得到了廣大羣衆的認可和讚許。但也給我們從事登記工作的人員帶來了不小的壓力,稍有閃失,就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之中。這就要求我們從事登記工作的人員除加強自身的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外,還要時刻提醒自己要學會如何在做好登記發照工作的同時儘可能的保護好自己。這其中,個體工商戶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也不例外,更不容忽視。以下例經營戶爲例:“X經營戶;經營範圍:零售:煙花(B、C、D級)、爆竹(B、C級)(在2012年5月30日前經營);經營場所:內江市市中區XXX街XX號;營業執照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雖然這戶經營戶在驗照過程中提供了相關部門發放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且也註明了在2012年5月30日前經營,屬應驗照範圍。但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僅憑其所提供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中所載明的事項就爲其工商營業執照進行驗照,表面上看確實符合驗照要求,但卻存在着相當大的安全隱患。不難看出,這其中我們並不知道這戶經營戶在當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的有效期限是多少,是一年?兩年?亦或更長的時間,但也有可能是半年,或在2012年5月30日前。在過去的驗照工作中,我們並沒有要求經營者在驗照時提供新的經營場所證明,這就提醒我們登記人員,如果經營戶在當初辦理營業執照時提供的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大於2012年5月30日,那我們就平安無事,因爲那時他必須得辦理變更登記。但如果他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小於2012年5月30日,或是在2012年12月31日,如果我們不嚴格審查,僅憑其提供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就爲其營業執照驗照,那我們就有可能承擔着相當大的風險,不出意外則罷,一旦出現意外,我們登記人員就有可能成爲被告,被告上法庭。因爲他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早已經到期,已不再具備經營所需的場所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沒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工商部門是不能爲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而我們所發放的營業執照卻還有效,而且還進行了驗照,這不就自相矛盾了嗎?
爲規避登記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責任,有效地保護好自己,筆者建議:一是在登記發照過程中能否參照經營者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覈定經營時間,二是在驗照過程中通過查詢發現經營戶原所提供的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已經到期的,需重新提供場所證明,並在辦理變更登記後再予驗照。只有這樣,纔能有效的保護好從事登記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