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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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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規章制度

  爲規範本局工作人員管理,明確個人崗位責任,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增強廉政建設和遵紀守法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
  行政過錯,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關制度的事實,以致影響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給行爲對象或者國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後果的行爲。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就是對工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制度。
  二、行政過錯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爲過錯:
  (一)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未執行一次性講清制,造成辦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務態度不熱情,與辦事者頂撞爭吵的;
  (五)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未履行辦事承諾制度,無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對明知有違法行爲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執法監督過程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九)以權謀私,強制被監督對象接受有償服務,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證上崗,亮證執法,隱瞞僞造證據的;
  (十一)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羣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二)辦理業務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其它有關規定的;
  (十三)其他應該追究工作過錯的行爲。
  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爲: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扣發當月崗位工資和年終獎金;
  5、輪崗或停職離崗培訓;
  6、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7、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二)工作過錯行爲是由數個行政環節過錯造成的,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三)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造成本局賠償,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應承擔—定的賠償責任。
  (四)在年度考覈期內,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被羣衆投訴,經覈實的,第一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20%,第二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30%,第三次扣除當月全部崗位工資,對本人進行離崗培訓、輪崗或降級使用處理。
  (五)工作人員過錯行爲性質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六)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1、在被調查過程中拒不交代過錯事實的;
  2、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爲的;
  3、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其他經行政過錯追究機構認定,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七)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輕追究過錯責任:
  1、主動承認過錯行爲並及時糾正的:
  2、其過錯行爲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其他可從輕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的。
  四、工作過錯責任追究主體
  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由局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認定,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由局長常務會議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