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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開離職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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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開離職證明 證明書

拒開離職證明
1.公司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你從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2.公司未繳納社保屬於違法,應當爲你補繳社保,並且你可以以此爲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或者有條件開具離職證明都屬違法,爲離職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無條件履行。此舉如果給你造成損害,你可以打官司索賠。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杜先生最好與原單位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提起勞動仲裁,單位有義務爲其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爲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因此,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爲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三個:一爲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二是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三是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風險級別:
風險規避措施:
辦理項目重點注意事項
保留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據,並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好交接工作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因此,依法應當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定要求或者約定要求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並保留原始的工作交接單(和用人單位一持兩份)。此外,對於無法義務做工作交接的情形,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等。
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爲依法離職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或交接工作完成時,即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無權拒絕。
拒籤不利離職證明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救濟措施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或者出具不利證明並拒絕更改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爲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若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