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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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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 證明書

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爲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證明,用人單位必須給你開具,這是《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給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不開,按按第89條辦。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2.
第一,關於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原單位有義務給你開,如果他不給你開,也別那麼死心眼。你就跟現有單位說,原單位破產了。領導都找不到了。就完了。到時候新單位的人力會讓你寫一個保證函,大概意思是你保證已經辭職了,而且跟原單位沒有任何關係了。如果有,那自己承擔一切責任。僅此而已。
第二,檔案是證明你一輩子履歷的東西,一般存在單位的檔案中心或者人才。畢業後轉到戶口所在地的人才就可以了。
第三,保險。社保現在和檔案相分離了。社保只要上班,單位就給你上。跟檔案在哪沒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