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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科學部考試管理實施細則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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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科學部考試管理實施細則 規章制度

  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主要環節和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爲嚴肅校紀、端正考風,進一步規範考務管理,根據《吉林建築工程學院考務管理有關規定》、《吉林建築工程學院關於加強期末考試工作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開課部(教研室)主要職責
  開課部(教研室)的教學管理幹部,包括部(教研室)的主任、主管教學的副主任、教學祕書、教研室正副主任、實驗室主任,負責所承擔課程的相應考務工作。
  1、組織召開教師考務工作會議。在期末考試前,要召開由任課教師和監考教師參加的考務工作會議,培訓監考教師,加強對監考教師進行監考職責及考務教學事故處理的宣傳,增強教師的責任意識,樹立優良的教風。
  2、嚴格按照學校《本科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的考覈方式和成績評定的原則,遵照執行。
  3、督促每個教研室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命題工作。(命題要求詳見二)
  4、主管試題保存人員,要作好試題的保密工作。
  5、教學祕書負責與教務科協調安排考務的所有事宜。
  6、督促各個教研室和各科課程的主講教師要負責審查學生參加課程考試的資格。(參見附件:學生參加課程考試的資格)
  7、各個教研室負責選派閱卷教師,組織閱卷工作,按成績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學生成績的評定、記載和報送。閱卷教師根據學生的試卷成績的做試卷分析報告。
  8、各個教研室負責保管學生試卷和試卷分析材料,以備覈查。保管期限爲學生畢業後一年。
  9、根據學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請求,基礎部和教研室組織對有異議的考卷評分進行復核,並將處理結果報告學生所在院系。
  10、基礎部組織巡視,檢查監督所承擔的各項考務工作的質量。
  11、基礎部組織人員複查教師已批閱過的試卷。
  二、命題教師主要職責
  1、按照課程的考試要求命題。
  2、指派專人命題,命題教師要上交兩份難度相同、內容不同的a、b試卷,並附有標準答案,標清試卷評分標準。要求出題教師按照統一規定的試卷規範進行命題。
  3、確保試題的科學性,試題應涵蓋教學大綱要求的基本內容,考覈知識點分佈合理。試題難度適當,題量與考試時間匹配。
  4、試題與前兩次考試試題的重複率不得超過30%,也不得從帶題解的習題集中摘選超過試卷總量50%的題目組成試卷。
  5、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試(查)重點、劃定考試(查)範圍,更不得透露考題。
  三、主考與監考主要職責
  1、主考教師應由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擔任,正式考試時,必須到考場巡視。
  2、監考教師負責取卷、送卷,負責考場事務並管理考場秩序,負責在考場填寫《監考記錄》。
  3、監考教師都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考試前應重新調整學生座位。
  4、監考教師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圍不應留有考試用具以外的物品。閉卷考試時,書包、講義、筆記、複習資料、手機、bp機、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等非考試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兩旁或講臺附近,嚴禁學生自備草稿紙。
  5、監考教師於考試開始前,宣讀考試紀律。
  6、監考教師認真檢查覈對學生證件,發現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作出處罰,然後令其退出考場。
  7、監考教師不得隨意離開考場,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8.考試過程中,主、監考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學生答題,當學生問及考卷內容時,除字跡不清可作說明外,主考教師不得再作任何解釋。
  9、監考教師發現有違紀動機者應提出警告,並令其改正。對不改正者以及考試作弊者應沒收試卷,並填寫在《監考記錄》中,然後令其退場。認定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時,要收取和提供翔實的證據。
  10、對於考試結束前10分鐘內完成答卷的學生,要把試卷扣在桌面上,端坐於座位,由主監考教師到座位上收卷,學生要一直等到考試結束教師清點完試卷後方能離開考場。
  11、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要共同認真收繳和清點考卷。監考教師要填寫齊全《監考記錄》中各項內容,經簽字後交任課院(部)教學祕書。如有學生違紀或作弊的情況,監考教師在考試後共同報告給學生所在院(系)和教務科。
  四、閱卷評分教師職責
  1、必須用紅筆判卷。每道題必須在題前給出得分數,並在扣分處予以標記。分數更改處必須簽名。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人情分和錯判、漏判,拒絕任何人擅自查卷。
  2、公共課、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應組成評卷組,每人評l~2題,複評後記入總成績。所有題目分數及總成績的批閱欄後,必須有閱卷教師的簽字。對於一些小科目的考試,經部裏批准後,教研室可自行決定批閱辦法。
  3、授課教師按照學生成績記載的有關規定填報成績單並輸入成績管理系統,經審覈後提交。閱卷過程中的原始成績單(一般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實驗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等),留存於教研室備查。
  4、授課教師將考試成績輸入學生成績管理系統後,要打印學生成績單一式兩份,於課程考試後的三日內報送辦公室。報送的每頁成績單上必須有授課教師審覈後的簽字。
  5、提交的學生成績單不得塗改。如發現有誤,必須到教務科辦理有關審批覆核手續。
  6、授課教師對試卷和學生答題情況進行試卷分析,並將結果報送辦公室。
  7、考試結束後,授課教師要進行學生試卷分析、總結。
  四、成績記載
  1、考試課程成績以百分制評分和記載,60分及60分以上爲合格。考查課程成績以“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方式評分和記載,也可以百分制評分和記載,60分及60分以上爲合格。只有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纔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2、評分記載方式
  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80分以上
  (含80分)70分以上
  (含70分)60分以上
  (含60分)60分以下
  3、一門課程在同一學期內無論由幾位教師講授,考覈只能評定一個綜合成績;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覈時,則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4、考試或考查的成績按累加式記載,即由期末、平時兩部分成績累加得出。平時學習成績主要結合學生出勤、實驗、課外作業、以及平時測驗等成績綜合評定。
  5、 因未完成教學環節而取消考試資格者和因無故缺課而不準參加考試者,本門課程成績均以“0”分記載。
  6、凡曠考、嚴重違紀被清出考場以及作弊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均以“ 0”分記載,並分別註明“曠考”、“違紀”、“作弊”字樣。
  7、重修成績的評定,仍按累加方式記載,成績單需要標清“重修”字樣。
  8、學生的每一次考試成績都必須記錄在案。成績單報送後,任何人均無權擅自更改。
  五、複覈成績手續
  如果學生對自己的課程成績評分產生異議,有權向學校提出複覈考卷的請求。複覈手續爲:
  1、學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
  2、學生所在院(系)根據學生的書面申請,審批後向開課院(系)提出複覈請求。
  3、開課院(系)根據書面試卷複覈請求,組織人員對有異議的試卷進行復核和處理,將結果報告學生所在院(系)。
  4、學生所在院(系)將試卷複覈處理結果通知學生,並報教務科備案和進行成績處理。
  5、學生複覈成績應在考試成績公佈後兩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6、閱卷教師如在提交學生成績單後發現所判結果有誤,需經所在院(系)領導同意簽字後到教務科辦理複覈手續纔可更改。
  六、對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處理
  1、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考試違紀:
  (1)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2)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3)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4)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5)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6)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7)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8)用規定以外書寫工具、紙張答題,或在試卷規定範圍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標記信息的;
  (9)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10)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11)在考場內及考場窗外、走廊等距離考場較近範圍內喧譁、吸菸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爲的;
  (12)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其中第(1)、(2)、(3)、(4)、(5)爲嚴重違紀行爲。
  2、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考試作弊:
  (1)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以及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
  (2)組織作弊的;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攜帶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考試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課程且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經查實的;
  (11)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12)其他應當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其中(1)、(2)、(3)、(4)爲嚴重作弊行爲。
  3、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視其違紀、作弊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4、監考教師根據上述規定對學生違紀、作弊行爲進行客觀記錄,經教務處審覈或研究生處認定,在全校範圍內公開通報。學生處或研究生處提出處理意見,對一般違紀行爲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紀律處分,對嚴重違紀行爲給予記過處分;對一般作弊行爲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嚴重作弊行爲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於考試違紀和一般作弊的學生,其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在成績單上註明“違紀”、“作弊”字樣。實行學年制考試違紀和一般作弊的學生,只能參加離校前的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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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考試工作人員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
  1、主考或監考教師擅自不到崗(嚴重教學事故);
  2、主考或監考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3、主考或監考教師未認真清理考場,致使開考後,仍有學生的書包、複習資料、手機、bp機、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等留在座位上;
  4、主考教師在考試開始時仍未到場或監考教師遲到十分鐘以上(嚴重教學事故);
  5、教師擅自更改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
  6、暗示考試重點、劃定考試範圍;
  7、在考場不制止考生作弊行爲;
  8、在監考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交談、看書、看報、批作業等;
  9、在監考過程中,教師打手機、或接聽手機、或手機(傳呼機)發出聲響;
  10、閱卷評分不認真並經複覈認定負有責任;
  11、未安排主考或監考教師(嚴重教學事故);
  12、以各種方式透露考題(嚴重教學事故);
  13、庇護考試作弊(嚴重教學事故);
  14、閱卷時給人情分(嚴重教學事故);
  15、因未及時登錄成績而影響學籍管理工作;
  16、因未及時報送成績單而影響學籍管理工作;
  17、隨意更改學生成績;
  18、其他認定爲考務違規的行爲。
  出現教學事故後,有關院(系)要填寫《教學事故登記表》。教學事故要向全校通報,並納入院(系)本科教學工作狀態評價的內容。對尚不構成教學事故的違紀現象,有關院(系)和主管部門對責任人應給予批評,幫助及時糾正。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或一學期發生兩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處分。對於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次出現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可停止其教學工作一年直至調離教學崗位。
  基礎科學部
  ` 2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