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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產品質量證明書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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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產品質量證明書 證明書

鋼材產品質量證明書
鋼材產品質量證明書
生產和其他工業產品的生產一樣,是按統一的標準規定進行的,執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不合格的金屬材料不準交貨。對於交貨的金屬材料,生產廠提供質量證明書以保證其質量。
吉林市鋼材的質量證明書不僅說明材料的名稱、規格、交貨件數、重量等,而且還提供規定的保證項目的全部檢驗結果質量證明書,是供方對該批產品檢驗結果的確認和保證,也是需方進行復檢和使用的依據鋼材
吉林市鋼材表面質量、外形及尺寸允許偏差等要求不同,將鋼材質量劃分爲若干等級。例如一級品、二級品。有時針對某一要求制定不同等級,例如針對表面質量分爲一級、二級、三級,針對表面脫碳層深度分爲一組、二組等,均表示質量上的差別河南杭蕭承建的鋼結構廠房因質量問題引發多起訴訟。河南杭蕭在承建鋼結構廠房出現質量問題後,都是由其首先發起訴訟,而且每訴必勝
法治週末見習記者李秀卿法治週末記者李恩樹發自河南洛陽
凜冽的寒風中,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電熔爐鋼結構廠房框架,突兀地橫臥在途經孟津的連霍高速公路一側。部分鋼構件上油漆已經脫落,螺絲鏽成了咖啡色,在風中發出“嘎吱、嘎吱”的響聲。
如果一切按計劃順利進行,這個36000平方米的電熔爐車間應該在2012年5月投入使用,到2012年1月,它能創造至少10億元的總產值。
2012年11月,大洋公司將列入河南省洛陽市重點工程的電熔爐車間鋼結構廠房的承建任務交給河南杭蕭鋼構有限公司。後者是上市公司浙江杭蕭鋼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廠房鋼結構主體建成後,大洋公司發現河南杭蕭僞造鋼材出廠證明、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拒絕支付工程款,使得這一當地重點工程爛尾至今。
鋼材質量證明書造假
2012年11月4日,大洋公司與河南杭蕭簽訂了標的爲1490萬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後河南杭蕭進場施工。當初招標時,河南杭蕭競標報價比最低價高出60萬元,儘管如此,大洋公司仍然把承建任務交給了名氣最大的河南杭蕭。
投資建設新廠房兩年多過去了,這裏既沒有出現大洋公司計劃安裝的4臺電熔爐和兩臺配料機,也沒有預想中的700名工人忙碌的身影。
2012年4月30日到6月10日,隨着鋼結構主體陸續完工,大洋公司、工程設計公司、河南杭蕭、孟津縣質量監督站以及監理公司等單位代表對其進行了3次驗收,沒有通過。
根據孟津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證明,6月10日的驗收結果表明,河南杭蕭沒能提供齊全的鋼材質量證明書,鋼結構使用的部分鋼板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由於河南杭蕭拒絕返工,大洋公司決定向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投訴,要求對河南杭蕭承建的鋼結構工程所使用的熱軋鋼板(帶)進行調查。
質監局的調查結果顯示,河南杭蕭提供給大洋公司的12份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有8份內容與廠家原始產品質量證明書不符,涉嫌篡改和僞造。另外,河南杭蕭在報價書中承諾提供牌號爲Q345B的鋼材共計1050.34噸,但在實際提供的該牌號鋼材中,有675.642噸缺少質量證明書。
那麼,已經具備產品質量證明書的那部分鋼材是否合格呢?
據洛陽市質監局調查,河南杭蕭供應部經理曲青民承認,Q345B牌號鋼材是從洛陽市聚鑫源物資有限公司、洛陽恆遠物資有限公司,以及洛陽市遠博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產品質量證明書也是這三家公司提供的。
洛陽恆元物資有限公司向質監局證實:“我們公司是應杭蕭鋼構有限公司要求,對產品質量證明書規格一欄中的厚度由5.5毫米、7.5毫米、9.5毫米、11.5毫米分別改爲6.0毫米、8.0毫米、10.0毫米、12.0毫米。”
洛陽市遠博商貿有限公司也承認,由於河南杭蕭計劃的厚度是12毫米,所以,公司工作人員就在原來的產品質量證明書規格一欄中,將原規格11.5毫米改爲12毫米。
鋼材質量證明書就如同一張“身份證”,其中包含了鋼材的產品名稱,產地,日期,爐號,品種,型號,尺寸,重量,執行標準,化學成分等信息,以及屈服強度、拉伸強度等物理性質。它能證明鋼材品質與性能特徵,供使用單位選擇,也可以做爲工程質量問題中的法律依據。
大洋公司總經理朱安龍說:“由於承建廠房的鋼材來源不明,而且厚度不夠,我怎麼敢讓工人進入這樣的廠房生產?”
按照合同預定,大洋公司將根據工程進度,分7次向河南杭蕭支付工程款,鋼結構主體工程完成並通過驗收,將支付第3次工程款。但由於沒有通過質量驗收,大洋公司拒絕支付工程款。河南杭蕭爲此向洛陽市中級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大洋公司“交錢”
對洛陽市質監局的調查結果,河南杭蕭總經理葛宗華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認爲,質監局並沒有檢測鋼材質量的資質。
洛陽市中院也未認可這一調查結果。該案主審法官趙廣雲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應該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技術處委託有資格鑑定的單位進行專業鑑定。
“質監局的調查報告不算鑑定結果,只是提出問題。”趙廣雲說。
而另一方面,2012年10月,河南杭蕭卻在未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邀請“專家”對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鋼結構廠房進行工程質量和安全鑑定。由於身份不明,被大洋公司門衛拒絕入內。
這份現場記錄被一同前往現場的孟津縣公證處公證員所公證。此時,一審庭審已經結束,這份公證書也沒能進行質證。但是,在判決書中,公證書成爲法院認定大洋公司拒絕鑑定的事實。
大洋公司總經理朱安龍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提出:這次鑑定爲何不由法院技術處對外委託?河南杭蕭聘請的所謂專家是否具有鑑定資質?
對此,葛宗華也只是含糊地告訴記者,兩位專家“是比較有名望的,一位是大學教授”。
與此同時,一審法院對河南杭蕭提供的證據幾乎照單全收
河南杭蕭提交的關鍵證據之一,是《鋼結構(主體)中間驗收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規定,主體結構爲鋼結構時,應在鋼結構基本搭建完畢之後、彩板鋪就之前進行一次質量驗收,即中間驗收。
驗收證下方有四欄,需分別填寫建設、設計、施工、監理4個單位的負責人意見,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中,監理單位一欄的簽名爲“朱鍵”,並加蓋了本工程的監理公司洛陽市敬業工程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公章。驗收證上所籤的日期爲2012年1月13日。
但是,大洋公司稱,此前從未見過這份驗收證。經過向監理公司覈實,該公司及其負責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朱鍵以書面形式證明,驗收證上的“朱鍵”簽名並非朱鍵本人所籤,加蓋的公章也沒有經過公司同意。後經查證,敬業公司工程師郭世超自作主張,替總監理工程師朱鍵簽上了名字。
此外,設計單位一欄既無負責人意見及簽字,也無單位公章。
大洋公司認爲,這份作爲關鍵證據的驗收證,形式要件不完整,在實質要件上又涉嫌僞造簽名,顯然是非法證據。總經理朱安龍說:“如果這些簽字有一個是真的,就不會出現今天這種狀況了。”
庭審期間,朱鍵、郭世超等人出庭作證,證實驗收證上的簽名是假的。
因此,大洋公司堅持認爲,這份中間驗收證是河南杭蕭僞造的。但葛宗華對《法治週末》記者稱:“我公司沒有僞造證據,否則,當事人可以報案。”
實際上,大洋公司在意的不僅僅是驗收證形式上的粗糙,更重要的,是這份驗收證所反映的是河南杭蕭“大躍進”般的施工速度。
根據技術規範,河南杭蕭爲大洋公司承建的鋼結構廠房進行“中間驗收”時,意味着廠房的鋼結構主體已經完工。然而,在河南杭蕭製作的一份《單層鋼柱安裝質量檢查記錄》中,寫明的檢查時間爲2012年1月10日,這表明,1月10日當天,鋼柱剛剛安裝完畢,鋼柱的位置、尺寸還沒有調整,還有400餘根鋼樑、400餘根吊車樑、3000餘根牆上檁條、4000餘根屋面檁條需要安裝。這麼大的工程量,至1月13日通過中間驗收,河南杭蕭是如何在不到3天的時間內安裝並校正完畢的呢?
這份驗收證書,得到了洛陽中院的認可。同時,判決書雖然列出了大洋公司提交的證明河南杭蕭僞造篡改鋼材出廠證明的證據,卻沒提到該證據所反映的河南杭蕭的責任。
大洋公司總經理朱安龍對記者說:“杭蕭公司提供的什麼證據法院都認可,我們的證據一個也沒用!”
主審法官趙廣雲說:“鋼板厚度不夠,型號不對,這些問題實際上在檢驗合格之前雙方當事人是認可的。即使有這種情況,也應該在那個時候(解決)。要不就認可,要不就退回去。到現在也沒有一個退回去的單子。這些問題有些是存在的,但是,當時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並沒有提出異議。鋼架已經起來了,現在再說,生米煮成熟飯了,你再說這個‘米’有瑕疵,當時爲啥不說這個‘米’呢?”
2012年11月,洛陽中院一審判決大洋公司應當向河南杭蕭支付第三次合同價款298萬元,以及違約金112萬多元。大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