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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出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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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出證明 證明書

養老保險轉出證明
養老保險轉出證明
民工養老保險 降低繳費比例
人保部公佈《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徵求意見
即日起至2月20日,意見可採取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信箱:yanglbxs@。
2.郵寄地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郵編:100716;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信封上請註明“兩個辦法的意見”。
3.反映給本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轉遞。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對象:建立勞動關係農民工都應參保
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爲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繳費,如果參保將由個人負擔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因此,這部分農民工以及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可參加家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繳費: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最低4%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爲工資總額的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爲4%至8%(現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繳費標準較高,用人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農民工可以根據本人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個人繳費比例,由所在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過去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調整繳費比例。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
轉移:換地打工中斷繳費封存賬戶
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爲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
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並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由於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
採取以上措施後,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待遇: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金
到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農民工,按照與城鎮參保職工一視同仁的原則計發相關待遇:
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繳費不滿15年的,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
沒有參加新農保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國家正在組織開展新農保試點,農民工在城鎮參保與新農保之間的具體銜接轉移辦法,將按照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另行制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對象:已辦理離退休者 不轉移養老保險
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養老保險關係應轉移到就業所在地。
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資金:個人賬戶全轉移 統籌資金按比例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爲,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爲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爲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退休地:參保地繳費10年 可在當地辦退休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在覈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後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
手續:只需憑證提申請 不必兩地來回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爲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係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按此規定,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時,只要提出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信息,就能夠由轉出和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不必由參保人員本人在兩地來回奔波辦理,減少個人的責任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