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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納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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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納證明 證明書

公積金繳納證明
《公告》稱,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的,必須是在東莞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申請出具證明的,需在結清上一次申請出具證明所辦理的貸款之後。
在東莞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東莞本市職工和其他7個城市的職工,必須前往東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東莞市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申請表》,並攜帶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一份;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一份;《住房公積金專用折》或公積金龍卡。
此外,已婚的職工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一份。再次申請出具證明的,必須提供原貸款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
最遲8個工作日可收到回覆
申請者可以前往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科或者常平、塘廈、虎門3個辦事處進行申請。向歸集管理科提交申請的,一般受理當日即可出具證明,特殊情況的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並通知申請人。向三個辦事處提交申請的,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並通知申請人。
關於規範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國管發〔2007〕2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爲進一步規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業務,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向國管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原因,需國管分中心證明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以受委託銀行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作爲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管分中心直接申請開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曾在國管分中心繳存,現已轉移到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證明其以前年度在國管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
(二)主申請人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北京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其共同申請人需證明在國管分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入國管分中心,需國管分中心出具繳存開戶證明的。
此外,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北京中心(含中直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轉入國管分中心時,以受委託銀行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作爲轉移開戶證明,國管分中心不再另行出具繳存開戶證明。
三、申請開具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需受委託銀行出具住房公積金查詢書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曾在國管分中心繳存,現已轉移到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國管分中心申請開具繳存證明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
(三)主申請人在北京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申請人向國管分中心申請開具繳存證明的,須提供購房合同(應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簽名)、借款申請書、主申請人在北京中心繳存證明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
(四)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入國管分中心時,需國管分中心出具繳存開戶證明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