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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證明書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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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證明書 證明書

公司股東證明書
中華 編 號
編 號: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身份證號):
出資金額:
出資日期: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
核發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資證明書分爲正本和副本,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有效。
相關說明
編制人員審覈人員
批准人員
編制日期審覈日期批准日期
2.
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書樣本
一、公司全稱:××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區××街××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註冊資本: (元)
五、公司股東:××(股東姓名或名稱)於××年××月××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 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
核發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3.
公司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
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出資瑕疵問題一直是公司領域比較多發的問題。由於出資瑕疵直接導致法人財產的減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與之交易的風險,使債權得不到充分的財產擔保。其結果不僅是對具體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同時對整個社會信用有着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以下本文將就股東出資瑕疵的表現形式、性質及其相關的責任等問題進行解析。
一、出資瑕疵的界定
出資瑕疵,是指公司股東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爲。包括出資義務不履行和出資不實兩種情形。拒絕出資、遲延出資、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均屬出資義務不履行。後者則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與前者不同,出資不實不適用於以現金出資的情形,且其必須以實際出資的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出資額爲條件。
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資本總額,並由各股東全部認足,在公司設立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得設立。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隨意抽回投資。股東出資瑕疵顯然違背了公司法這一原則。
對市場交易主體而言,交易的安全性與盈利之目的一樣,都是其重點考慮的因素。作爲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公司財產的多少必然影響到交易對方的債權能否實現,影響雙方交易的安全性。實務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的特點,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使公司成爲“空殼”,負債經營;其運營的資金相當部分來源於債權人,一旦公司發展不順利,債權人要執行公司財產時才發現根本沒有有價值的財產可供執行,使債權落空。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套用了債權人的資金,而且將投資風險實際上轉嫁給了債權人。對債權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出資瑕疵同時也是對其它按章程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權益的損害。公司得以持續經營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資產,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享有與其出資比例不符的經濟利益,對其它股東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上設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本意是降低投資者的風險,吸引投資。所以這一制度所側重保護的並非債權人,而是股東。但從現實來看,這一制度往往被利用作轉嫁風險的工具。在對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上,顯然已經失衡。因此,儘管因缺乏靈活性而受到批評,但我國公司法上採取法定資本制仍有其現實必要性。
二、出資瑕疵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公司未能取得工商登記
按我國《公司法》規定,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須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否則公司不得成立。如因股東出資瑕疵問題,導致驗資機構不予出具驗資證明,公司無法成立的,即應向其它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後,除另有約定外,股東仍有繼續出資或補繳出資的義務,公司仍可繼續設立。
(二)公司已登記成立
股東出資存在瑕疵但取得公司登記的,可引起多種法律效果。
1、股東的補繳義務:股東之間的關係開始於股東之間締結的發起人協議,但在這一契約下各方當事人並不因此而取得股東資格,而僅僅是啓動了公司設立程序。在公司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這一契約即爲公司章程所取代,各股東取得股東資格,並確定其出資的義務和份額,因此股東的出資義務源於公司章程。從公司章程性質來看,其首先是各股東之間的一項契約,其次是作爲公司的根本制度。從最簡化的角度來看,單一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可視爲股東以其出資換取作爲公司股東的資格,享有股東權。因此股東違反公司章程的,實際上同時違反了兩種性質的契約,需承擔兩方面的違約責任。但股東的出資義務是向公司履行,而不是向其它股東。如果公司已經成立,則其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作爲出資的接受方,由其向股東主張權利是理所當然的。與此同時,工商部門作爲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也有權責令改正,即要求股東補足出資,並可處以罰款。
2、其它股東的連帶責任:出資瑕疵股東未能補足出資的,公司其它股東負有連帶補繳的義務。按《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出資不實情形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即首先由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自行補繳;未能自行補繳時,再由其它股東補繳。這裏僅規定了出資不實情形下其它股東的補繳責任,對股東未實際出資或遲延出資情形下是否仍適用其它股東的連帶補繳責任,則未予明確。
這一連帶責任的法理依據何在?本人以爲,各股東在共同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實際上形成了一個類似於合夥性質的組織,並共同承擔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和其它不利後果。我國公司法所實行法定資本制,並要求股東在公司成立前足額繳納出資,否則公司不得成立。這一法定責任所針對的不是某一股東,而是發起人全體。而且不以責任人的過錯爲前提,只要有資本不足的事實,即產生股東之間的連帶補繳責任。其它股東補繳後,可以向出資瑕疵股東追索賠償,也可按實際出資比例對股權進行調整。
3、補繳出資前股東權的分配
公司運營和股東享有股東權的基本前提都是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遲延出資、抽逃出資,卻要按公司章程規定份額享有股東權,顯然有違利益與風險一致性的原則。因此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的,應按其實際出資份額享有股東權;未出資的,即不應享有股東權。如在發現出資瑕疵前公司已經向該股東分派過紅利,應對該部分收益的全部或超過部分進行追繳,再按比例分派給其它股東。
4、對債權人的保護
股東出資瑕疵直接導致公司法人財產的減少,對債權人實現債權顯然不利。而公司基於各種原因,實際上可能並不會向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追索。從保護債權人合法權利的角度,賦予其向出資瑕疵股東追索的權利是有必要的。但這一追索權的設置存在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上的障礙。因爲在公司設立後,公司本身即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公司與債權人的交易同公司股東並無直接聯繫。由此產生的債務和交易風險應由公司以其財產獨立承擔。因此,在對債權實現沒有實質性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不應對公司內部的事務進行干涉。
但從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來看,股東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公司可以要求股東按章程出資或補足差額。即公司對出資瑕疵的股東享有債權。在公司怠於主張其債權,使債權人債權難於實現的,債權人應可參照合同法領域的代位權制度,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股東補足出資及遲延期間的利息,並由其它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的,這一制度同樣應予適用。 實踐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爲:債權人直接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基於侵權賠償。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註冊資本可視爲公司對外公示的債務擔保能力,交易相對人基於對公司擔保能力的信任而與之交易。股東惡意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出資不實的行爲,使得公司公示的債務擔保能力與其實際履行能力不符,實際上是對不特定交易相對人的欺詐。因此在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應由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從結果來看,該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出資瑕疵是否一定構成欺詐則不一定,而且侵權的主體是某一股東還是股東全體?也存有疑問。如果只是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某一股東,則只能由該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其它股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認定屬全體股東共同侵權,則其它股東所承擔的就不僅是補充性的連帶責任,而是一般性的連帶責任。而且侵權造成的損害範圍如何界定也是一個現實問題。綜合來看,代位權制度相對更符合債權人這一權利的特徵。
(三)公司被撤銷
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設立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登記,情節嚴重的,公司登記機關可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該公司將被視爲自始即無法人資格。此外,如因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實收資本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即使公司登記機關不主動撤銷其登記,其同樣會因不符合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缺失。
公司被撤銷或因其它原因導致其法人資格被否認,但其實際上形成了一個經濟實體,而且可能已經展開經營活動,如進行生產、對外簽訂合同。對這一經濟組織及其經營活動如何定性?綜合來看,這種情形比較類似於合夥。因此可以比照合夥企業有關制度進行調整。對外由所有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按各方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包括公司設立的費用、經營虧損、公司登記機關的罰款等。
一個突出的實際問題是:出資存在暇疵的股東是否還有義務補繳出資?雖然股東出資的義務存在於公司成立之前,但公司設立無效後,公司章程的目的顯然已經落空,繼續要求股東按照章程規定出資已經沒有意義。對債權人和其它按章程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的人來說,以該股東的出資對公司設立的費用和設立無效的損失負責並未超出其本來意思,因此要求其繼續出資並無不妥。本人以爲,公司既已不復存在,則無所謂“出資”義務。此時各方關係轉化爲所有出資者(即無效公司的股東)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設立無效的結果承擔責任,其中當然包括當初擬出資而未出資或不足的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出資”實際上已轉化爲“賠償”。
綜上,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和股東出資設置嚴格條件是有其現實必要性的。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要強調交易的靈活性,也不能忽視正常市場主體對交易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只有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社會經濟才能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