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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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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無自然水體流經地區的監督檢查,查清區域內污水排放去向,嚴禁非法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下面是語文迷小編整理的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歡迎大家閱讀!

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爲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7〕616號)要求,切實做好全省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環境保護部相關工作部署,以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做好全省範圍內納污坑塘的排查工作,有序開展綜合整治。嚴格環境執法,嚴厲打擊一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爲,徹底解決一批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問題,堅決消除一批環境安全隱患。通過省市聯動、區域聯動、部門聯動的方式,摸清現存納污坑塘底數,找出污染物來源,制定科學整治方案,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務必高度重視,立即開展排查。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此次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立即組織對轄區內存在或可能存在非法向坑塘內排放、傾倒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歷史遺留的納污坑塘進行全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督檢查。充分利用環境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等先進科技手段,對轄區內各類納污坑塘開展排查。突出重點行業檢查,加大對畜禽養殖、礦山開採、金屬冶煉、製漿造紙、乳品加工、季節性生產等涉水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採取日查和夜查相結合,明查和暗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突出重點區域檢查,加強對無自然水體流經地區的監督檢查,查清區域內污水排放去向,嚴禁非法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

(三)加大懲處力度,直接曝光典型違法問題。邀請媒體和公衆全程參與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查處、直接在媒體曝光。綜合運用《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等各類手段,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法及時、嚴肅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支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爲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四)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時限。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彙總,對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的納污坑塘,根據污染程度,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綜合整治。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25日—4月28日)。根據環境保護部和省廳工作要求,各市(地)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時限,5月2日前報送有關工作部署落實情況(聯繫人:劉林,尹航,聯繫電話:87113079)

(二)全面排查階段(4月29日—5月31日)。各市(地)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開展全面排查,深挖死角,查清查實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5月25日前報送排查臺賬和整治工作方案。

(三)綜合整治階段(6月1日—12月31日)。根據發現的問題開展綜合整治,每月報送1期簡報,12月25日前報送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爲切實做好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省廳決定成立由李平廳長任組長,劉偉副廳長任副組長,廳辦公室、政法處、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主要負責人爲成員的全省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各地組織開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環境監察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市(地)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

(二)強化部門聯動。加強環境監察、監測、應急等部門聯動,開展聯合排查、聯合取樣,及時掌握排查發現的納污坑塘內主要特徵污染物,對存在問題嚴重的,要立即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加強區域、流域間協調聯動,通過聯合檢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跨區域、跨流域的納污坑塘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時會商處置。

(三)強化信息公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在當地媒體公佈舉報熱線,接受公衆舉報,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嚴格落實《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公開環境問題查處信息。要結合各地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進展,集中曝光典型違法案例,增強環境監管公開度和透明度。

(四)強化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將網格化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嚴格執法,認真履職。對在整治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組織不力、隱瞞不報、消極應對、未按時上報情況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並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爲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7〕616號)、省環保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緊急通知》(黑環辦〔2017〕91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環境保護部和省環保廳相關工作部署,以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做好全市範圍內納污坑塘的排查工作,有序開展綜合整治。嚴格環境執法,嚴厲打擊一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爲,徹底解決一批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問題,堅決消除一批環境安全隱患。通過市、縣(市)聯動、區域聯動、部門聯動的方式,摸清現存納污坑塘底數,找出污染物來源,制定科學整治方案,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務必高度重視,立即開展排查。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市局相關科(室)、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此次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立即組織對轄區內存在或可能存在非法向坑塘內排放、傾倒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歷史遺留的納污坑塘進行全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二)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督檢查。充分利用環境衛星、無人機等先進科技手段,對轄區內各類納污坑塘開展排查。突出重點行業檢查,加大對畜禽養殖、礦山開採、金屬冶煉、製漿造紙、乳品加工、季節性生產等涉水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採取日查和夜查相結合,明查和暗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突出重點區域檢查,加強對無自然水體流經地區的監督檢查,查清區域內污水排放去向,嚴禁非法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

(三)加大懲處力度,直接曝光典型違法問題。邀請媒體和公衆全程參與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查處、直接在媒體曝光。綜合運用《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等各類手段,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爲,依法及時、嚴肅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支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爲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四)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時限。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彙總,對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的納污坑塘,根據污染程度,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綜合整治。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25日—4月28日)。根據環境保護部和省廳工作要求,各縣(市)環境保護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時限,5月2日前報送有關工作部署落實情況。(聯繫人:李曉晨,聯繫電話:7603115)

(二)全面排查階段(4月29日—5月31日)。各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市局屬各科(室)、事業單位要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工作,深挖死角,查清查實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5月20日前報送排查臺賬和整治工作方案。

(三)綜合整治階段(6月1日—12月31日)。根據發現的問題開展綜合整治,每月報送1期簡報,12月20日前報送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爲切實做好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局決定成立由吳中軍局長任組長,樑皓副局長任副組長,法制科、信訪科、監測站、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監察支隊、宣傳教育中心主要負責人爲成員的全市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各縣(市)組織開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縣(市)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

(二)強化部門聯動。加強環境監察、監測等部門聯動,開展聯合排查、聯合取樣,及時掌握排查發現的納污坑塘內主要特徵污染物,對存在問題嚴重的,要立即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加強區域、流域間協調聯動,通過聯合檢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跨區域、跨流域的納污坑塘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時會商處置。

(三)強化信息公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在當地媒體公佈舉報熱線,接受公衆舉報,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嚴格落實《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公開環境問題查處信息。要結合各地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進展,集中曝光典型違法案例,增強環境監管公開度和透明度。

(四)強化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將網格化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嚴格執法,認真履職。對在整治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組織不力、隱瞞不報、消極應對、未按時上報情況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並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1.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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