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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衛生院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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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羣死因監測工作是通過持續、系統地收集轄區內所有人羣死亡資料,並進行統計分析,研究人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規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6衛生院死因監測工作計劃,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6衛生院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2016衛生院死因監測工作計劃1】

我院按照《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規範》要求,死因信息登記和網絡報告是生命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準確、可靠的人羣死亡信息對制定我鎮的人口和衛生政策,確定資源配置和干預重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爲了推動我鎮的死因信息監測和網絡上報工作,以及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手冊的規定,結核我院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2016年死因信息監測和網絡報告工作計劃:

  一、 基本工作

(一)建立死因信息監測網絡上報的領導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死因信息監測方案,設立監測點,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網絡直報系統,按照程序逐級審覈上報。

(四)按照工作規範,結合績效考覈進行督導檢查。

  二、指標措施

(一)機構隊伍建設,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專業技術隊伍。

(二)開通死因信息監測報告系統。及時、準確報告死亡信息,並做好系統的維護工作。

(三)做好死因信息的資料收集、整理與分析,並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存。

(四)健康教育,利用有關慢性病的宣傳日,如愛牙日、高血壓防治日、精神衛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編印宣傳資料,並以各種有

效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死因監測的重要性。啓發羣衆積極參加的必要性。從而達到引起政府重視,職能部門參與,羣衆積極配合的目的。

  【2016衛生院死因監測工作計劃2】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及《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一、工作程序

(一)在醫院內死亡或到醫院已經死亡的居民,由該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聯並加蓋醫院公章,第二聯交給死者家屬。告知死者家屬帶《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三、四聯,第三聯供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戶口手續使用,第四聯供辦理死者火化手續使用。

醫院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必須蓋有醫院的公章,否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得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三、四聯。

(二)對於在醫院外或外地死亡的居民和死亡的流動人口,也需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在醫院外死亡的居民,應由死者所在的社區或單位開具證明,寫明死亡時間、地點、原因,死者家屬帶社區證明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死者生前病歷到戶口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三、四聯。社區和單位證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存。

在醫院外死亡的其他遠城區的居民,由村防保員填寫死亡登記本,報鄉鎮醫務人員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 三、四聯,第三聯供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使用,第四聯供辦理死者火化手續使用。社區和單位證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2.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死亡地醫療衛生部門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單位出具證明,同時戶口所在地社區也要出具證明,死者家屬憑以上兩個證明、戶口本、死者身份證及死者生前病歷到戶口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三、四聯,第三聯供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使用,第四聯供辦理死者火化手續使用。上述兩證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3.流動人口的死亡需要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方可辦理喪葬事宜。由其務工單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區開具證明,死者親屬或代辦人持死者身份證明及社區證明到居住地所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三)涉及公安部門管理的非正常死亡,必須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其他按相應程序辦理。

(四)死者家屬需對《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確認,並在《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背面簽字;如有委託其他人代爲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代辦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死者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第三條中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工作職責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負責對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日常管理、人員培訓、技術指導。

2.組織和指導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規範和工作要求開展死因監測工作。

3.組織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事死因統計工作的人員進行《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的交換;並協調與公安部門有關資料的交換工作。

4.對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監測數據的輸機和及時上報。

5.對全市死因監測資料進行質量控制與評價,開展漏報調查,以及數據彙總、統計、分析。

6.對從事死因監測工作的人員進行新知識、新方法,以及計算機應用等相關知識的培訓,以保證死因統計工作的質量。

(二)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組織和指導轄區內各醫療機構開展死亡登記和報告。

2.對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負責審覈、整理、編碼、錄入、轉卡、分析,對項目不全的要進行詢問、調查,以達到相關質量要求。

3.定期與公安、民政、婦幼和計生部門覈對死亡信息,及時做好補漏工作,並進行調查。同時,做好本轄區人口數據的收集統計工作。

4.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種死因原始資料、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管理與保存。

5.定期對轄區內的臨牀、防保人員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6.每季度對轄區醫院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的填寫質量和報告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負責轄區內的死亡信息收集,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

2.對轄區內死亡信息進行覈實,必要時進行入戶調查。

3.將轄區內的死亡資料定期上報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4.對轄區內死亡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定期檢查所管轄村醫的工作開展情況,做好質量控制。

(四)各級醫療衛生單位

1.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應將死因監測工作納入科室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嚴格檢查考覈工作開展情況。

2.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存根)和《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的保存與管理。

3.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醫院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確保《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填寫和報告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