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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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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輿服五

《宋史》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公服。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襆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爲通判、知軍監,止借緋。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爲限。後每帝登極,亦如例。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皁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慾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從之。嘉祐三年,詔三路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從之。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欲用黑革爲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仿古隨裳色之意。"詔以明年正旦改用。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當時議者以靴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爲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曆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或爲通判者,許借緋;爲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又有出於恩賜者焉。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迴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蒞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併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先是,殿中侍御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爲異恩矣。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爲始。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爲折衷,蓋比之蒞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爲有節。"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