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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級知識產權手抄報的參考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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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知識產權”一詞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首創,後爲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認爲,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範疇,它根本不同於對物的所有權。這一學說在國際上得到廣泛傳播併爲世界上多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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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級知識產權手抄報的參考設計圖片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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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級知識產權手抄報的參考設計內容: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創造性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一詞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首創,後爲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認爲,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範疇,它根本不同於對物的所有權。這一學說在國際上得到廣泛傳播併爲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所承認。我國學者曾將該種權利稱之爲“智力成果權”,臺灣省則將其稱爲智慧財產權,《民法通則》與國際接軌,採用了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並將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權利中。

二、知識產權的特徵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徵:

(一) 知識產權是對同一客體同時可以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債權屬於財產權範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屬於人身權範疇。與上述權利的單一屬性不同的是,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即知識產權同時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兩種屬性,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權利。

人身性是指知識產權與享有該權利的特定人身緊密相聯繫,這種人身權利爲權利人終生享有,不能繼承、轉讓,如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者署名權即是這種權利。知識產權之所以具有人身屬性,在於其權利客體與主體的特定人身聯繫。如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作者創作的,發明是發明人創造的,帶有創造者本人明顯的個體特徵。這與有形財產的標準化、程式化、機械化、社會化完全不同。

財產性是指知識產權同物質財富相聯繫,能夠給權利人帶來財富。如著作權人的獲稿酬權,專利和商標權人的許可使用權。這些權利不僅可以繼承和轉讓,而且可以給權利人帶來財產收入。知識產權之所以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就在於知識產品具有財產價值和商品屬性,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能夠應用於社會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並能轉化爲生產力,創造出物質財富。

(二) 知識產權的客體須有能爲人所感知的客觀表現形式和首創性

知識產品與物質財富不同,它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雖具有內在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沒有外在的形體,不佔有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爲認識和利用。它可以爲若干主體同時佔有,被許多人來共同使用。知識產品一旦傳播,即可爲衆多的第三人所“佔有”。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但總要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使他人能夠了解,如文學藝術作品表現爲文字著作、舞臺表演、繪畫、雕塑、音像製品等。這種表現形式是對其進行法律保護的條件之一。必須明確的是,上述載體絕非知識產品本身。 核心提示: “知識產權”一詞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首創,後爲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認爲,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範疇,它根本不同於對物的所有權。這一學說在國際上得到廣泛傳播併爲世界上多數國家

知識產品與物質財富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現的產品的簡單重複,而必須有所創新、有所突破。創造性是知識產品獲得法律保護的條件,一般財產則不要求這樣。受保護的對象不同,其要求的創造性也不同。專利權要求發明有技術先進性,著作權要求作品有獨創性,商標權則要求商標有可識別性。

(三) 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知識產品是腦力勞動的創造性成果,儘管創造它極爲困難,但傳播起來卻很容易。作爲一種無形財產,不佔據空間,難於實際控制,容易逸出所有人的佔有而爲公衆所知;使用知識產品不會像有形財產那樣部分或全部消失、損耗,也不限於在一定場合由一定主體實際使用,而可以在無限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爲多數主體同時使用;處分知識產品毋須像處分有形財產那樣需要交付實物,只要知識產品公之於衆,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獲利。因此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爲權利主體所專有,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行使這種權利。同時,一部作品、一項專利、一個商標,都只能授予一次專有權。知識產權的這種專有性,又稱爲獨佔性或壟斷性、排他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權有時間限制,即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國家對其專有權利給予法律保護,超過了法定的保護期限,其智力成果即進入公知領域,成爲公共財富。例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後50年;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10年。上述權利在有效期屆滿後,即不再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未經允許而無償使用。知識產權之所以有時間性,是因爲智力成果更新快,無限期保護不僅沒有意義,而且長期壟斷於社會公益不利。有形財產權是與客體共存的,沒有時間限制,只要該項財產沒有滅失,基於該項財產而產生的所有權,就會受到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某一個國家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原則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的協定以外,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也不受其他國家法律保護。其他國家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知識產品,既毋需取得權利人同意,也不必支付報酬。知識產品所有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識產品在其他某些國家獲得保護,就要根據這些國家法律規定,向其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才能受到該國法律確認和保護。有形財產原則上沒有地域限制,無論是公民從一國移居另一國攜帶的財產,或者是法人因投資、貿易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的財產,都不會發生所有權喪失問題,都會受到另一國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