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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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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稿

人身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文稿

一、學校組織集體交通活動常識

近幾年來,在全國中小學交通事故中,集體性的佔了相當的比例,而且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因此,爲了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掌握如下一些安全常識是十分必要的。

1、 要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准許,不得組織學生集體參與交通活動。

2、 組織學生集體交通活動,事先要周密計劃,充分做好準備工作,要有活動安全預案、措施和人員分工的崗位責任制度。

3、 要組織人員事先對所從事交通活動的交通工具、路線和活動地域進行全面深入的瞭解和勘察。

4、 要主動與有關交通管理部門取得聯繫,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爭取他們的支持,嚴格依照有關的管理規定使用交通工具,從事交通活動。

5、 在交通活動中,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管理。組織學生集體交通活動需要有教師帶隊、指揮,較大型的活動,要有學校領導帶隊、指揮,並配相當數量的教師管理。

6、 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強對學生的組織紀律性教育和安全常識的教育,在組織學生集體交通活動前要有安全預防教育,活動中要有安全隨機教育,活動後要有安全總結教育。

7、 不組織沒有準備、沒有把握和沒有安全保障的學生集體交通活動;也不組織未經上級批准的學生集體交通活動。

二、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一)行路常識

行路是中小學生最基本、最常見的交通方式。因此,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安全教育,掌握如下一些常識。

1、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在人行道上,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羣體行進要列隊,橫排不要超過兩人。

2、 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在沒有這些標誌、設施時,須直行通過,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長隊伍橫過車行道時可視情況分段通過,有條件的可佩帶明顯標誌,如小黃冒等;不準橫過劃有中心實線的車行道。

3、 行路時要注意各種信號燈的指示,尤其是路口紅綠燈、人行橫道信號燈和車輛轉向燈的變化。

4、 當公共汽車站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時,上下車要避讓車輛,並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

5、 不要在車行道、橋樑、隧道或交通安全設施等外逗留;不要在路上玩耍、拋物、潑水、散發印刷廣告或進行妨礙交通的活動。

6、 不要穿越、攀登或跨越隔離設施。

(二)騎自行車常識

目前我國中學時上、下學大多以騎自行車爲主,特別是在城市,這一現象更爲突出,有的學校甚至絕大多數學生都騎車上、下學,這就使得加強這方面的安全教育、掌握騎自行車的安全常識更爲必要。

1、 不滿12週歲不能在道路上騎車;沒有車閘或沒有安全保證的自行車不能上路;不要在人行道、機動車道上騎自行車;不要在車行道上學騎自行車。

2、 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混行道上要靠右邊行駛,不能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行駛。

3、 經過較大陡坡或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時應當推車行走;雨、雪、霧等天氣要慢速行駛,路面雪大結冰時要推車慢行。

4、 轉彎時要提前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要突然猛拐;超越前方自行車時,不要與其靠的太近,速度不要過猛,不要妨礙被超車輛的正常行駛。

5、 不要手中持物騎車,不要雙手離把騎車,不要兩人騎一輛車;騎車不要曲折行駛,不要相互競駛,不要兩輛以上並排行駛。

6、 兩輛車行駛,兩人不要相互勾肩搭背,相互擠抹,相互追逐。

7、 不要騎一輛車,再牽引一輛車,不要緊隨機動車後面行駛,不要手扒機動車行駛。

(三)乘機動車的常識

乘機動車是學校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也是廣大中小學生出行經常選擇的交通方式,因此應該教育中小學生掌握如下一些安全常識。

1、 要選好車,特別是學校組織學生的集體交通活動,要取得與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繫,並在他們的指導下,確認駕駛人員的準駕資格後,選擇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準運資格的,質量優良的客運車;發現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的,不要乘坐該車;發現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要乘坐該車;發現機動車不具備載客的準運資格或明顯質量問題的不乘該車;不乘超載車。

2、 不要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或招呼出租車,應該在車站臺上或指定的地點依次候車,車來後,待車停穩時,再順序先下後上;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3、 上車後,應找座位坐好,沒有座位時,應該抓好把手站穩;乘坐小型客車,前排的要主動繫好安全帶;不要乘坐貨車或拖拉機;乘坐二輪長車必須要12歲以上,並戴好頭盔,在駕駛員身後兩腿分開跨坐,不能偏坐或倒坐。

4、 在車輛行駛中,不要與駕駛員閒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不要隨意開啓車門、車廂,不能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要向車外拋投物品;不要在車內隨意走動、打鬧。

5、 車到站後,下車時不可擁擠下;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下車,開關車門時不能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下車後,需橫穿車行道時,應在確定沒有車輛過往時,從車尾部穿行,切不可從車頭部貿然通過。

6、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須在車行道停車時,除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