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倆篇有關商務標語參考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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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務標語與商標

倆篇有關商務標語參考

商務標語與商標 在商品市場的各項商業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誌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繫,但又不同於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一物,同爲一主。這些標誌或標記很容易與商標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將其予以具體的介紹說明。 商務標語 商務標語是爲了推銷產品,指導消費而作宣傳或廣告用的口號和短語。因爲它常常和商標同時出現,所以與商標有密切的聯繫。但商務標語既不起區別商品出處的作用,也不能獨家佔有使用,而且還會時常調整改變。所以與商標有着明顯的區別,它不是商標,也勿須註冊。 對於一些具有獨特創造性的商務標語,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公佈)或《著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訂)來予以保護。

篇二:商務口號案例

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於2002年5月註冊了“ ”商標,用於標識自己生產的啤酒飲料等商品。2005年5月,百事可樂公司在中國內地強勢推出“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在促銷活動海報和促銷活動期間售賣的百事可樂瓶身上和蓋子上標註“藍色風暴”字樣。2005年11月開始,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的“ ”啤酒不斷被各地工商部門認爲冒用百事可樂公司標識而被查扣。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認爲,百事可樂公司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的標識,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起訴至法院,要求百事可樂公司賠償損失。百事可樂公司認爲,百事可樂公司在“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中使用的“藍色風暴”字樣是該次活動的宣傳口號,並非作爲商標使用,因此並不侵犯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那麼,百事可樂公司的商業宣傳口號是否侵犯了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的商標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百事可樂公司在促銷活動中使用“藍色風暴”字樣,與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 ”內容完全一致,兩者均使用在飲料上。爭議的焦點在於,百事可樂公司的“藍色風暴”宣傳口號是否屬於商標。法院認爲,判斷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藍色風暴”是否屬於商標,,主要應審查該標識是否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百事可樂在海報宣傳中突出顯示“藍色風暴”標識,在產品瓶蓋上僅註明“藍色風暴”標識等行爲,造成以“藍色風暴”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顯,使“藍色風暴”標識事實上成爲一種商標。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商標的行爲已經使相關公衆對“藍色風暴”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導致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基於“ ”商標謀求市場聲譽、拓展企業發展空間、塑造良好企業品牌的價值將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損失是明顯的,百事可樂公司的上述行爲構成侵權。法院判令百事可樂公司立即停止帶有“藍色風暴”標識產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行爲,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