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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營體制創新的思考演講稿範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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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不斷完善。與任何經濟體制一樣,農村經營體制隨着生產力的發展,也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創新是在穩定基礎上的完善、繼承基礎上的揚棄,必須妥善處理和解決好“路徑依賴”問題。最近,我到遼寧、廣東、湖南、河南等地農村,就此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中,許多同志認爲,土地實行股份合作既是土地制度的創新,又是經營體制的創新,符合新時期發展農村先進生產力的方向和要求。應當認真研究並逐步加以完善。

農村經營體制創新的思考演講稿範文

  一、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的重大意義

農村土地實行股份合作是近年農民在實踐中創造的一個新事物,其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影響已經顯現出來。

(一)有利於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實現集約經營和規模經營。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實現農業現代化,關鍵是如何找到一條既保持農戶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又有利於實行土地集約經營和規模經營的路子。廣東、遼寧、湖南、河南等地探索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經很好地回答了這個問題。實行土地股份合作,農戶以承包經營權做股權,既保持了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又以股份的形式實現了土地在不同程度上的“社會化利用”,使農民真正擁有了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收益權。這不僅使農民能夠安心外出打工,而且有利於他們大膽增加對土地的物質技術投入。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耿莊村有1444畝耕地,農業人口1886人,勞動力900多人,2003年以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耿莊村土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把土地資源分爲兩個區:第一區970畝地是專業經營糧食和蔬菜,公司實行統一供種播種、統一施肥、統一澆水、統一收穫,種子、農藥、化肥等物質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有11個人專門從事這項工作,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第二區540畝主要是開發休閒農業,現在已經建起一個生態度假村,股金總額爲5960萬元,其中集體現金入股佔51%,農民土地折價入股佔10%,其他是農民和社會現金入股。公司章程規定,每畝土地有600元作爲農民的保底收入,年底再視經營和盈利情況參加分紅。同時,股民可優先參與就業,僅生態度假村就吸收本村勞動力300多人。

實行土地股份合作是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有效選擇,它不僅有利於專業化生產、產業化經營,也有利於標準化生產,確保農產品質量,有利於技術推廣,普及科學知識,提高農民素質。湖南省瀏陽市淳口鎮鴨頭村與湖南省菸草公司合股創辦了瀏陽市金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村以1135畝土地作價入股,佔總股份30%,其股期爲五年。公司實行專業化生產,工廠化育苗、整地、施肥、鋤草、防治病蟲害、菸葉烘烤六道工序都要嚴格按照標準化進行。公司按照工序和技術要求,有針對性地對農民進行培訓。

(二)有利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股量化,參與分紅,無論對承包戶、集約經營者,還是外出打工者,其收入都有較大幅度增加。承包農戶的獲益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可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二是可得到股份分紅;三是可優先在本公司就業。從理論上分析,以上獲益形式既體現土地資源的真正價值,又體現勞動的價值;農民既可獲得勞動報酬,又可獲得生產要素報酬;農民既是生產者、勞動者,又是經營者、投資者。對集約經營者來說,由於土地產權更明晰,可以放心地對土地增加物質和技術投入,實行規模經營,獲得規模效益。對外出打工者來說,不僅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而且還有股權收益。大連市金州區嚮應現代農業園區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189戶農民將3057畝土地入股,每畝爲一股。《章程》規定無論公司盈虧,都要每股保底收入200元。2002年每股分紅100元,再加上保底收入,每畝收入共300元,是過去種糧收入的3倍,同時,股民還可優先承包本公司大棚,其收入與公司五五分成;在本公司工作的股民,一般男工年工資8000元左右,女工年工資6000元左右。

(三)有利於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近幾年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大量農村土地被徵且補償標準極低,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易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農民反映,對農民徵地採用的是“計劃經濟”,對開發商用地則實行的是“市場經濟”。有的專家講,如果說計劃經濟時代的“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至8000億元代價的話,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徵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湖南省長沙縣鹹嘉新村2002年列入長沙市城市整體規劃,農民改居民,村委會改居委會。全村有670畝地,經測算20%用於解決農民居住,80%用於建設開發。該村將每人55平方米生產開發面積作爲村集體的一股,集體統一開發經營,經營利潤按股分紅。通過房產開發、物業經營等,增加了集體收入,保障了勞動力就業。2003年每個村民分配收入3000元。通過土地入股、集體統一經營的形式,確保了集體土地和經營性財產保值增值,使失地農民在生活和增加收入方面,有了穩定的制度保障。

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變資產,農民變股東,建立股東代表大會,有效維護了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西夏村股份合作社和北京市豐臺區的農村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長,以法人身份代表股東與徵地部門進行談判,討價還價,有效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有利於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農村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實行股份合作制,爲壯大集體經濟開拓了新路,通過集體股分紅或在收益分配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爲公共福利設施建設等提供了資金支持,改善了農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推動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過去集體經濟名義上“人人有份”,實際上與個人利益不掛鉤,經營決策往往由個別或少數幾個幹部說了算,常常出現決策失誤,甚至導致腐敗。實行股份合作,農民直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從制度上改變了少數人說了算、村幹部獨斷專行的`做法。東莞市竹尾田村在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過程中自始至終貫徹了農民自願、民主討論、民主決策的原則。如對股份合作章程討論,先後8次徵求農民意見,向農民進行問卷調查,並將結果公示。由此,形成了人人關心集體、人人維護集體的良好氛圍。

(五)有利於促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創新和完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重新獲得了土地經營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集體經營的財產和土地的產權關係十分模糊,農民雖然是集體財產和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卻不清楚自己在集體財產中的具體份額和應當享有什麼權利,更不能直接分享集體經營的收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將土地作爲資產折股量化到個人,實際上是在保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基礎上,以股份的形式進一步確認和完善了它的財產權,特別是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管是自己使用還是採用其他方式流轉,其收益權都是單一的,如租賃只收取租賃費,轉包只收取轉包費(種地不賺錢時可能還收不了轉包費);而實行股份合作,其收益權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保底收入”,一個是“股份分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化,不是將土地分給個人實行“私有”,它是在保持土地實物形態不改變其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在價值上以股份的形式將集體財產和土地量化到社區每個成員,這既保證了公有制財產不可分割,也保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通過折股量化,每個成員都能瞭解自己在集體資產中的份額,使過去籠統的、無差別的、抽象的集體所有,轉變爲具體的、有差別的、活生生的個人按“股”所有、共同佔有。總之,股份合作制既融合了股份制的組織治理結構,按股分紅特點,又體現了租賃特點,不管股份合作企業盈虧,股民都享有“保底收入”,也吸收了合作制“一人一票”參與民主管理的原則,形成了一種新型的產權結構和運行機制。這種組織形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重大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

  二、實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主要形式

實踐中,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將村集體土地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社員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一般是承包經營權爲1股。有的按當地確定的不同類型土地的標準參考價格作爲依據,有的是經評估確定土地價值,然後,折價作股。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按農業人口無償配給,土地股份不能抵押、買賣,經董事會同意可以在本社區範圍轉讓。股東按其所佔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和資產股的總股數,參與收益分配。實行一人一票制。廣州市番禺區實行這類股份合作制的有31個村,佔已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的21.5%。

二是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籤合同或進行租賃等形式。廣東省的南海、順德、三水共有土地股份合作社2717個,入股土地面積146.5萬畝。南海區順鎮“萬頃洋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實行土地經營權入股,獨立覈算,按股分紅。目前該示範區首期工程建設包括3個股份合作聯社、10個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農業企業參與,引入資金6000多萬元,經營面積4000多畝。每畝保底收入600元,2003年每畝分紅500元,兩項每畝共收入1100元,大大高於自己種植糧食的收入。同時,勞力還可以在本區從事農業經營或外出打工,有300人直接在園區工作。

三是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大連嚮應現代農業園區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採取集體土地、資金以及農業設施和農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價入股,作爲企業的投資,成立大連嚮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實行農民“入股自願,退股自由”。經全體村民代表討論,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其股份構成是:村民一分地爲一股,61戶共293畝,折價佔總股本的13%;村集體以統一經營的1300畝地和水利配套設施、溫室大棚入股,折價佔總股本的87%。約定公司有效經營期10年。採取保底收入、盈餘分紅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園區內的農業項目,又可爲公司打工,股民可優先在園區就業。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在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還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各地儘管創造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一)產權組織定位不清晰。實行土地股份合作,有的是建立股份制企業,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社。由於改革的目標定位不清,引發不少矛盾,農民的權益缺乏有力保障。

(二)法人資格確立無依據。農村股份合作是合作經濟的一種形式,不同於工商法人,也不同於行政事業單位法人,更不同於社團法人,它既承擔着發展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職能,又承擔着社區公共管理的職能。由於目前我國還沒有農村合作組織法,地方在進行農村股份合作改革時,往往無法可依。

(三)經營機制轉換不到位。多數股份合作組織目前還處於明晰產權解決收益權的階段,對轉換經營機制、實現制度創新還重視不夠。雖然大多建立了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並在章程中規定了“三會”的職責和權限,但在實踐中“三會”的職責並沒有真正得到落實,重大事項還是支委會或村委會說了算,出現新的“政企不分”。

(四)實施運作機制不規範。主要表現,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章程不夠完善。股東的身份不明確,一些村社《章程》對承包土地的農戶變成股份合作社成員後,享有30年的股份分配權的規定還不明確。二是對土地入股後由於公司經營虧損出現的風險,缺乏妥善的處理辦法和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農戶雖可以退股,享有“保底收入”,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制度保障,仍存有“後患”。

四、幾點啓示和建議

啓示一,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須統一思想認識。目前,對農村土地所有制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是將土地收歸國有,一種是實行私有,再一種是認爲應在30年承包期的基礎上明確承包農戶可長期使用。第三種意見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可以說,土地股份合作就是第三種意見的具體體現。它有助於在進一步強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或準物權性質,即土地變資產,經營權股權化,使土地這一稀缺資源,作爲資產或資本,按照市場規律參與市場競爭,優化資源配置,成爲保護農民土地收益權的制度保障。

啓示二,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須有明確的定性和定位。應通過立法,明確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經濟性質,發展方向是建立股份合作組織,一般不宜實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股權設置、組織治理結構等因素的一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應明文規定其特殊的法人地位。

啓示三,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須堅持依法自願、具備條件,不搞“一刀切”。實行土地股份合作試點,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試點單位人多地少,農業勞動力可以有效地轉移到二、三產業;二是參與土地股份制的公司,其產業發展前景好,效益明顯,企業資信度高;三是立足本地優勢產品,農業產業化經營搞得較好,農產品加工增值效益較高;四是當地領導班子組織能力較強,多數羣衆對土地股份合作有內在要求。

啓示四,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須建立風險保障機制,確保土地收益。這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標誌。在項目選擇和制度設計上要經過認真研究和科學論證,必須建立風險保障機制,確保農戶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要十分明確,當投資企業出現經營虧損時,要保障農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時收回;當股份合作公司(組織)破產時,要保障農民作爲第一清償人(即優先保證把剩餘資產清償給農民)。

啓示五,發展土地股份合作要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土地股份合作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利益聯結機制是農業產業化能否順利發展的“生命線”。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合同(契約)聯結;二是合作聯結;三是產權聯結。前兩種聯結形式,難以達到“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目的,惟有產權聯結,才能做到既連利又連心,是最緊密的利益聯結形式。在這種形式下,農民既是勞動者,又是資產所有者,是企業的主人,農民可直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

爲促進土地股份合作進一步健康發展,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制定相應政策,加強工作指導。

(一)明確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合作組織的一個重要類型,有關部門在起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時應給予充分體現,明確股份合作組織的法人地位,依法登記。

(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的風險保障機制。建議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示範章程,確保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引導和幫助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風險保障制度,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共同體。

(三)制定扶持土地股份合作制發展的優惠政策。鼓勵農產品加工和營銷企業積極參與土地股份合作。對大宗農產品生產特別是優質糧食生產的加工和營銷企業,在開展農田規劃、科技投入、質量標準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國家應給予重點扶持。

(四)開展試點,逐步完善。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政策性強,利益關係複雜,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先行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待條件成熟,再穩步推開。特別要注意防止借搞土地股份合作侵害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