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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收入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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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收入證明 證明書

個人貸款收入證明
收入證明既是借款人購買能力的證明,也是銀行衡量借款人支付能力的證明,因而也是銀行對借款人發放按揭貸款的最重要的依據,是否要對借款人發放按揭貸款,發放多大規模的按揭貸款,銀行全要通過收入證明來評估。但由於收入證明隨意性極大,虛假的收入證明到處氾濫,使銀行失去了對借款人支付能力的一個重要的評判標準。近年來銀行按揭貸款業務被投機性的炒房人所利用,大量的炒房人通過虛開收入證明,隨意性地擴大自己的收入規模,從而擴大自己的按揭貸款的支付能力,去騙取大量的銀行按揭貸款,成倍地放大了按揭貸款的規模。
內容失實
部分不符合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要求所在單位按借款人意願或根據貸款額度填寫符合貸款條件的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內容失真。由借款人工作單位開具的假的收入證明,這些收入證明主要是借款人工作單位應借款人申請人的要求開具的,雖然形式是真的,假內容是假的,收入規模是誇大的,是名符其實的真的假證明;由並不存在的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這些工作單位完全是借款申請人私刻了假印章造出來的,這些單位有些是營業執照過期的單位,有些是根本不存在的工作單位,由這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完全由借款申請人隨意填寫,毫無可信性;由借款申請人本人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是由借款申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開具的,由於這些公司完全由借款申請人自己掌控,其開具的收入證明也完全沒有可信性,目前有相當一批人職業炒房人是通過自己專門成立的公司來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假借他人工作單位來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這些收入證明主要是由借款申請人通過朋友、親戚等關係,從自己並不曾工作過的單位開具的。
銀行審覈不嚴格
銀行判斷申請人購房能力的主要依據是申請人的收入規模,對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的人要提供收入證明,以證明購房人的實際購買能力。申請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越大,說明申請人的購買能力越強。我國現有住房按揭貸款政策規定的條件之一是居民的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居民家庭總收入的一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要求個人收入證明資料應包括借款人的職業、職務、工作年限及收入情況(包括能證明收入的工資表、提供的納稅資料)等,但目前多數借款人開具的收入證明只有月收入金額和單位印章,無法全面反映借款人的收入狀況、還款能力。
而對於銀行來說,目前由於社會徵信體系功能缺乏,無法去清楚地獲得每個借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情況,只是一般要求律師去幫助覈實。但律師由於是根據按揭貸款的業務量來提取律師費的,按揭業務量越大律師收入就越高,其與借款申請人有相同的利益取向,因此就極易與借款申請人形成利益同盟關係,對借款申請人虛假的收入證明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有時反而協助借款申請主動造假。銀行在借款申請人與律師這對利益同盟者面前,無法獲得借款申請人實際的收入情況,同時,銀行收益的規模也是依靠業務量的規模來獲取的,尤其是具體的銀行經辦工作人員,更是要依靠業務量的擴大來獲得更多的獎金、工資等收入,因此,主觀上也往往對虛假的收入證明採取了默許或是縱容的態度,以便迅速擴大按揭貸款的業務量。正是借款人申請人、作爲中介服務的律師、銀行等這三方形成了穩固的利益同盟,使得虛假的收入證明在按揭貸款中大昌其行,原本是銀行防範風險重要舉措的收入證明但在我國的按揭貸款業務中卻成爲擺設。
中金億觀點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規範個人收入證明資料的法規文件,對開具假證明、虛增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缺少相應的制裁手段,收入證明不實問題較爲普遍。因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缺乏信息溝通機制,部分借款人爲多次獲得住房貸款,在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多次開具收入證明,在不同金融機構多次申領個人住房貸款。而部分銀行僅憑藉款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資料認定其還款能力,對借款人收入證明資料的真實性不做相應審覈,致使部分開具假證明的借款人獲得貸款,相應增大了貸款風險。
銀行應該明確開證主體,規範開證行爲。明確由稅務部門作爲個人收入證明資料的開證主體,規範開證行爲,保證個人收入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同時要更多地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材料去取代收入證明。目前二手房貸款首付提高後,很多貸款人虛報個人收入,如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報到1萬以上,虛誇自己的還貸能力,而法律規定個人月收入超過一萬元,也就是年收入過12萬,應該在稅務部門有備案,銀行用完稅證明代替收入證明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絕虛假收入證明。2007年上半年,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寧波、杭州等城市的家庭債務比例已經接近或超過100%,尤其是上海高達155%,已經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居民的家庭債務比例。北京僅次於上海,家庭債務比較達到122%,青島、杭州、深圳、寧波等城市家庭債務比例分別達到95%、91%、85%、79%,天津最低爲44%,虛假收入證明使購房者負擔了超過其償還能力的債務,而銀行也面臨着不良貸款率激增的風險。
在稅務系統較爲完善的大中城市,在辦理按揭貸款業務中,銀行可以規定:對於辦理第一套按揭貸款的購房人可以單獨以收入證明來判斷其貸款支付能力,而對於購買第二套住房或以上的借款人必須要求其提供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申報材料或是原始的納稅材料,以替代收入證明,並依此作爲辦理按揭貸款規模的依據。貸款償還能力超過其納稅證明材料所證明的收入規模的,國家要強制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按揭貸款,除非借款人補交了所得稅,並重新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合格完稅材料。
而在部分收入較低中小城市,銀行不能把收入證明當約束貸款者、控制風險的第一選擇,而應將房產抵押率充足與否和變現能力作爲首要考慮的因素。銀行同時應通過對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獨立的第三方的調查,審覈貸款申請的真實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瞭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以降低貸款風險。
銀行需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信息溝通,實現借款人信息的聯網和共享,使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及時查詢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掌握借款人的收入、負債變化情況和還款能力,從源頭防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收入證明不實而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