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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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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會議發言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奮發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並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先發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績突出、羣衆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幹部任職職級的,優先安排擔任中層幹部職務;
(三)工作業績突出、羣衆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並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覈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蹟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並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爲人正派、業績突出,並在中層幹部崗位上任職的,優先推薦爲本局科級後備幹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3個年度被考覈定爲優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爲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覈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2000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獎金;在市局年度考覈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獎金的,獎勵200—2000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2000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2000元以上);
(九)爲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技能精通,業績突出,具有培養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鑽研業務,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並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羣衆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後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後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羣衆評選確定名額後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佈評選範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後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