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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放煙花爆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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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由本站網爲大家帶來的禁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範文,供大家 閱讀參考。

關於禁放煙花爆竹通告

  關於禁放煙花爆竹通告【篇1】

爲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規和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6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實施方案》(南政辦〔2016〕4號),現就貴德縣2016年春節期間禁限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區域

1.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門前、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醫療機構、幼兒園及中小學校、養老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區域內;

3.汽車站、公共停車場以及重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4.加油(氣)站、煙花儲存庫、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周圍區域內;

5.山(樹)林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區域內;

6.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區域;

7.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停放車輛較多、燃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二、禁放時段

2016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放時段爲:2016年2月7日—2月22日晚22:00至凌晨6:00。其中:2月7日-2月8日(大年三十晚上至初一)煙花爆竹禁放時段爲:晚00:30—凌晨5:00。同時,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段,如遇重污染天氣大系Ⅲ級及以上預警時,禁止一切燃放煙花爆竹行爲和活動。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1.鐵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違禁產品;

2.升空炸響類煙花爆竹(含單響、雙響、多響);

3.電子禮炮;

4.組合煙花;

5.未按《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0-2013)標準生產的及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2.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3.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4.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5.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煙花爆竹;

6.燃放前,應當認真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管轄區域內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羣衆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爲,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城管部門負責劃定縣城禁限放區域、禁放標識設置。

公安部門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爲。安監、工商、質監、交通等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城管、民政、教育、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以及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舉報電話:110,8558009。

特此通告。

  關於禁放煙花爆竹通告【篇2】

爲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衆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湖濱城區(不含高廟鄉、磁鍾鄉、交口鄉所轄行政區)、開發區、商務中心區、陝州城區(商務中心區以西、產業集聚區以東、隴海鐵路以北、黃河以南形成的閉合區域)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燃放、生產、銷售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和居(村)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要自覺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和管理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廣大居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禁放規定,共同維護城市環境。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公安、安全監管、城管執法、工商、環保、質監、商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2日

  關於禁放煙花爆竹通告【篇3】

爲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現就禁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縣範圍內鎮(鄉)、辦事處等街道內(以下簡稱“禁放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機關、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事宜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放區域所在人民政府及所屬街道辦事處、居(社)委會要切實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四、在禁放區域有下列行爲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一律帶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詢問查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飯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規勸義務發生消費者在其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一律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在易燃易爆場所、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

(四)攜帶煙花爆竹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運輸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

五、請廣大居民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積極舉報非法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舉報電話:110

六、本通告自2016年7月12日起施行。

公安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