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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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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一、目的

年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機制及分級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遏制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管委會各項指標的順利完成。

  二、對象和範圍

隱患排查治理的對象和範圍爲大目灣管委會管轄下的企、事業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

  三、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寧波市一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指導手冊》爲依據,結合生產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四、檢查要求

1、統一領導。各科室、轄下企事業要密切配合,明確分工,明確責任,結合安全文化建設活動狠抓落實,不留死角。

2、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實隱患治理責任制,加大隱患治理投入,加快隱患治理進度,及時發現、整改現場/設施出現的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3、認真組織。堅持“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全方位排查安全生產隱患,對查出的各類隱患和問題,認真研究,落實整改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加強監控。

  五、隱患排查

1、 制定隱患排查方案

隱患排查前應該制定本次隱患排查方案,隱患排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檢查目的、檢查內容、建立檢查小組並明確責任人、隱患分類處理尺度、確定複查小組和複查責任人。

2、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

對每個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查完畢後,應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包括:隱患名稱、整改建議、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檢查人員和責任企業負責人的親筆簽名。

3、隱患治理複查意見單

接到隱患責任企業隱患治理完畢通知後,應對責任企業的隱患治理進行復查。複查應按隱患治理五定原則進行復查。複查人員和責任企業負責人應親筆簽名。

  六、隱患排查年度計劃列表(見附件)

  2017年安全檢查工作計劃二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文物保護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安監總政法〔2010〕183號)、《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行政檢查暫行辦法》有關要求,爲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加強對我市文化體育市場、文博單位、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我局法定工作職責,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本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監管責任,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查安全事故隱患,嚴厲打擊文化市場安全生產領域的非法違法行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源頭管理,及時預防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2017年,我局將通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有序實施,對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網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藝場所、印刷場所、影劇院、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音像書店出版物市場、美術品藝術品市場、演出市場、文博單位及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行業、單位、場所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文化市場各經營單位、文博單位和文體活動場所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完善並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排查和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確保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系統平安穩定。

  二、監督檢查的重點事項

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八條和《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行政檢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一般情況下,對不同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應具有針對性。監督檢查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管理的檢查和經營場所的檢查。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場所)組織管理的監督檢查以書面檢查爲主,檢查內容包括:

1、證照許可情況。依法取得行業行政許可或依法應備案情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公安消防安全許可證、文化娛樂審批或報備情況等)。

2、制度建設情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其有關臺帳登記情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通報制度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建立與落實情況。

3、人員配備情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4、安全培訓情況。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情況(如消防安全員培訓、游泳場館安全救生員培訓等)。

5、應急演練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備案情況。

6、屬地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檢查鄉鎮、街道對轄區文化市場經營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有關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工作措施和工作督查記錄等相關文件及資料。

7、依法應檢查的其他組織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