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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五十九 起上章困敦六月,盡重光赤奮若八月,凡一年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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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

宋紀五十九 起上章困敦六月,盡重光赤奮若八月,凡一年有奇

嘉祐五年遼清寧六年

六月,戊午朔,遼以東北路女真詳袞果嘉努爲特里袞。

壬戌,遼遣使錄囚。

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體者。時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故事,臺諫官許風聞言事者,蓋欲廣其採納,以補朝廷闕失。比來中外臣僚多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故下是詔。

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遼中京置國子監,命以時祭先聖、先師。

壬申,詔禮部貢院:“內外鎖廳並親戚舉人,並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名;四人以下送鄰路聚試。”

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寬恤民力事。

癸未,遼以隨王耶律仁先復爲北院大王。先是仁先嚐爲北院大王,有惠政,及是民歡迎數百里,如見父母。

甲申,三司減省冗費所言:“比歲內人請俸倍多,乞酌天聖初嬪御以下人數,著爲定額。”從之。

秋,七月,辛卯,詔分京西爲二路,以許、陳、鄭、滑、孟、蔡、汝、潁、信陽九州軍隸北路,鄧、襄、隨、房、金、唐、均、郢、光化九州軍隸南路;各置安撫使,以許、鄧二州守臣兼之,其河南府即不隸所部。

癸巳,邕州言交趾與甲洞蠻合兵寇邊,都巡檢宋士堯拒戰,死之。詔發諸州兵討捕。

甲午,以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唐介知荊南,從介請也。敕過門下,知封駁事何郯封還之,言:“介爲諫官,有補朝廷,不當出外。”詔介復知諫院如故。

戊戌、翰林學士歐陽修等上所修《唐書》二百五十卷;刊修以編修官皆進秩或加職,仍賜器幣有差。

著作佐郎劉羲叟爲崇文院檢討,未入謝,疽發背卒。羲叟強記多識,尤長於星曆數術,其言多驗。

時生齒益蕃,田野加闢,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閒田尤多,或請徙戶實之,或請以卒屯田,或請廢州爲縣,知州事、比部員外郎趙尚寬言:“土曠可益墾闢,民稀可益招徠,而州不可廢。”乃按圖記,得召信臣故跡,益發卒,復三大陂、一大渠,皆溉田萬餘頃。又教民自爲支渠數十,轉相浸灌,而四方之民來者雲集。尚寬復請以荒田計口授之,及貸民官錢買牛。比三年,廢田盡爲膏腴,增戶萬餘。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爲言。丙午,詔留再任。

庚戌,詔曰:“朕樂與士大夫惇德明義,以先天下。而在位殊趨,弗率朕旨,或爲危言詭行,務以警衆取譽,罔上而邀寵。論事之官,搜抉隱微,無忠恕長厚之風;託跡於公,而原其本心,實以合黨圖私,甚可惡也!中書門下其採端實之士,明進諸朝;察辯矯激巧僞者,加放黜焉。”御史中丞趙概言:“比年以來,搢紳之論多險刻競浮,宜行戒敕之。”故降是詔。

壬子,命翰林學士吳奎、戶部副使吳中復、度支判官王安石、右正言王陶同相度牧馬利害以聞。時馬政因循不舉,言者以爲當有更革也。

八月,丁巳朔,以觀文殿學士、吏部侍郎程戡爲宣徽南院使、判延州。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戡才微識暗、外厚中險,交結權貴,因緣進擢,徇私罔上,怙勢作威。況年逾七十,自當還政。近罷樞府,既以匪能;復委帥權,曷由勝任!且本朝故事,宣徽使非戚勳未嘗除拜,乞追寢戡恩命。”知雜御史範師道等相繼論列,訖不從。

以度支判官、金部員外郎薛向權陝西轉運使兼制置解鹽使。範祥既卒,故以向代之。時西夏青鹽盜販甚賤,而官賣解鹽價高,鹽以故不售。向至,始減價以抑之。鹽池歲調畦夫數千種鹽,而鹽支十年未售,向奏損其數,當時便之。

甲子,以眉州進士蘇洵爲試校書郎。

洵年二十七,始發奮爲學,舉進士、茂才異等,不中,悉焚其常所爲文,閉戶益讀書,遂通《六經》、百家之說,下筆頃刻數千言。至和、嘉祐間,與其二子軾、轍至京師。翰林學士歐陽修上其所著《權書》、《衡論》、《機策》二十二篇,宰相韓琦善之。召試舍人院,以疾辭。本路轉運使趙抃等薦其行義,修又言洵既不肯就試,乞除一官,故有是命。

壬申,詔曰:“國初承五代之後,簡編散落,三館聚書才萬卷。其後平定列國,亦嘗分遣使者,屢下詔令,訪募異本,校定篇目,聽政之暇,無廢覽觀。然比開元,遺逸尚衆,宜加購賞,以廣獻書。中外士庶並許上館閣闕書,每卷支絹一匹,五百卷與文資官。”

相度牧馬利害所吳奎等上言:“今陝西馬價,多出解鹽,三司所支銀絹,許於陝西轉運使易錢。權轉運副使薛向既掌解鹽,陝西財賦,可悉委之移用,仍俾擇空地置監而孳養之。蓋得西方不失其土性,一利也;因未嘗耕墾之地,無傷於民,二利也;因向之才,使久其任而經制之,三利也。”帝可其奏。甲申,命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事,仍規度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同州沙苑監、鳳翔府牧地使臣,並委向保薦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