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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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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權證明 證明書

房屋使用權證明
我認為這種情況是可以相信的。您只要注意以下細節:
1.她的身份證是真實有效的;
2.在租房合同中補充協議內容(1)她要能夠保證她所提供的資訊屬實(最好列出關鍵資訊),否則加倍返還已經交納的押金和房租,並且承擔給您造成的一切損失;(2)此次出租房屋,房屋所有人知情並無任何異義。否則,由此造成的糾紛,她要負全部責任;(3)讓她簽字並按手櫻
考慮到她是隻租其中的兩間,一般不會有問題。
出讓須知提到“期滿收回”
本市近期預申請出讓的地塊,無論是商用、住宅、商辦用地,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都提到“土地期滿後處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賢區莊行鎮南亭公路南側、冷涇港東側區域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無償收回”;商辦用地―――漕浦4號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商業用地―――唐鎮新市鎮A-1-7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
有關“土地使用期滿無償收回”的訊息,昨天在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現場,包括大華集團董事長金惠明、新長寧集團董事長馮在內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餘亮表示,近期沒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臺。“預申請須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滿後處理方法”,只不過是把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前移”到了預申請階段,等於“事先告知”。
期滿延期未準才收回
按照餘亮的說法,現行的土地出讓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隨後找到一份《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
其中,第27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28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市規土局在網站上說明:預申請須知中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也就是說,預申請出讓須知提到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其實是摘選了土地出讓合同的部分語句。由於除了開發商外,外界普遍沒機會看土地出讓合同書,此次公佈出來後,便形成了對“使用期滿土地要回收”的誤解。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可分解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房客來行使。這時,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而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效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這項財產所產生的某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有時房主也將部分收益權通過法律形式轉讓給非房屋所有權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來的房屋改為從事一些收益性經營活動,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給房主,一部分留給自己。
房屋的處分權,表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物件。有時房屋處分權也與所有權分離。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轉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此時就可行使房屋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