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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績效考核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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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績效考核辦法 規章制度

績 效 考 核 辦 法
為了規範員工管理,將企業的績效與個人的工作績效直接掛鉤,針對公司實行“兩直”管理後出現的隊伍管理方面的問題,為改善員工績效,提高能力與素質,建立切合我公司實際的績效考核系統,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效改進員工工作績效。
2、發掘員工潛力,幫助員工成功與發展。
3、促進員工人事升遷、獎懲、調整工資依據。
4、促進主管與員工之間的瞭解。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適用於各專案部工作人員
2、適用於機關工作人員
3、其他單位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條 考核依據
根據職工在被考核期間的工作成果與表現為依據,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平時工作情況隨時記錄,嚴格考核。
第四條 考核原則
考核要求客觀公正,各單位對所屬員工的考核,儘可能用客觀指標來衡量工作成果及進步成長情況,不可只憑主觀感覺或印象等方式來考核,以免造成不公平現象
第五條 考核等級劃分
等級劃分 參考分數 百分比(上限)
一等 90 10
二等 85 20
三等 80 40
四等 75 20
五等 70 10
第二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六條 本績效考核辦法採取了評級量表法[詳見績效考核表1-6],對公司所屬員工進行考核,按照工作性質及專業分類如下:
第七條、考核程式
1、向所屬員工宣傳考核的目的、意義和做法,特別應讓考核人與受考核人瞭解。
2、採取先基層後中層,逐級考核的方式,專案部工作人員(除專案經理)在專案結束或工作任務結束時,由其上級直屬主管逐級填寫績效考核表。機關人員則在年度末統一組織年度績效考核。所謂直屬主管是指員工所在基層專案部的班組長、技術主管及專案經理、部門經理等直線人員。
3、評審委員會評審:由員工各單位主管對員工的考績進行考評以後,應送評審委員會進行一一複核評審,評審委員會主要對員工的考核進行復核,使員工的考核更加公平、公正。
4、主管核定:公司主管領導有最後決定權。如對評審委員會的考核決議有異議,可以交還評審委員會複議。
5、考核反饋:將考核結果反饋給員工,如對考核的結果有異議,或認為不可接受的話,可以書面申辯理由,列舉事實,向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要求,若經評審委員會調查、討論後,認為無須改變原考核決議的話,可呈主管核定後維持原議;若認為申請複核者有理由,則請主管核定後,改變原考核決議;若反映意見較為集中,則追究其直屬主管責任。
6、考核結果存檔:考核結果書面說明正本由人事部門儲存至個人績效檔案,影印本由編制所在單位保管。
第三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八條 考核結果作為晉升工資或專案結束時發放獎金的依據。
具體辦法由各專案部根據事實情況自行擬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晉升、調職、職稱評聘的依據。
考核結果四等(含)以下的,取消其當年的職稱評聘(包括工人技師)資格。
連續兩次考核一等的,評聘技術職稱時優先考慮。
第十條 作為上崗的依據
績效評定有一次為四等的人員回培訓中心待崗至少半年,績效評定連續兩次為四等或一次為五等的人員回培訓中心待崗。
第十一條 作為安排員工參加公費學歷學習、培訓的依據。
績效評定二等(含)以上的優先安排公費學歷學習、培訓,以提高和更新科技和管理知識。
第十二條 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績效評定二等(含)以上的年底作為評先、評優的根據。
此辦法下發後,其它績效考核表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