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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國防教育手抄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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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教育的內容:社會國防教育法規內容

2015國防教育手抄報的內容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爲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國防教育的手抄報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爲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爲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