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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的手抄報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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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的相關辦報素材:處理交通事故須知

交通安全的手抄報素材

一、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作爲司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也應予以協助。

二、怎樣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出了交通事故後,司機有責任主動保護現場,在民警到達現場前,如遇事故受傷者須儘快送醫院搶救時,則要標記傷者的躺臥位置和姿態,然後移動傷者總之,凡有必要移動現場任何有關事故的物品,包括人、車、散落物品等,都應作好原始狀態的標記。如遇下雨,颳風等天氣,應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將痕跡蓋起來保護好,切勿不作任何標記就擅自將事故車開動駛離事故現場,送傷者去醫院。

三、肇事司機逃跑怎麼辦?

交通事故傷者或目擊者,在發生事故後,首先應記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及肇事車輛的外部特徵,要防止肇事司機駕車逃跑。對肇事逃逸者,一旦被公安機關抓獲,將予以嚴懲。對舉報肇事逃跑的有功人員,公安機關將給予表彰獎勵。

四、對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在沒有作出有關責任的認定時,醫療費該由誰墊付?

交警部門會指定一方即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

五、肇事當事人怎樣自我保護?

事故發生後,在公安人員沒有到達之前,肇事司機除了打電話報警外,應設法叫單位同事或親友協助。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任何人都無權扣押肇事車輛以有各種證件。公安機關暫扣車輛及證件時,應給當事人開具《強制的措施憑證》,《強制措施憑證》應有執法機關及執行民警的印章。

六、公安機關對扣車、扣證有何規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 (二)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期限爲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三)當交通事故當事人及期限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沒有按要求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或者預付搶救治療費用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四)當事人的其它證件在檢查登記後,應當場發還。

七、交通事故的責任分哪幾種?

交通事故的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個等級。

八、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有下面三項原則:

(一)當事人有交通違章行爲;

(二)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九、交管部門怎樣公佈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送有關當事人。

交通安全手抄報圖畫

十、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怎麼辦?

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且有申請人簽名及註明申請日期、聯繫電話;

(二)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三)身份證及複印件;

(四)如非當事人直接申訴的,代理人應提交當事人簽署的委託書(委託書應註明委託權限)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死亡或無行動能力,由直系親屬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和與當事人的關係證明。交警支隊交管科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十一、交警部門是否有權對事故中經濟賠償問題作出裁決?

交警部門無權對事故中的經濟賠償問題作出裁決,但會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後,召集雙方當事或代理人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凡追究肇事當事人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調解)。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事故處理人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兩次(調解時若有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調解中途退離的,視爲調解一次),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簽定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事故處理人員製作調解終結書。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經濟賠償的民事訴訟。

十二、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有哪些?

處罰有六種:一是教育警告;二是罰款;三是吊扣或吊銷駕駛證;四是事故扣分;五是對當事人實施治安拘留;六是對一些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警告、罰款、吊扣或吊銷駕駛證、治安拘留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60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吊銷駕駛證的可依法申請聽證。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後60日內,應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