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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版面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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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於每年的3月15日,因爲在1962年的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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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版面設計圖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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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版面設計圖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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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版面設計內容: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節日由來

現代工業化生產的飛速發展及生產技術的革新運動,促使消費品日漸增多,消費結構日趨複雜。隨之而來的便是各種消費事故和難題,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嚴重的侵害。爲了應對這種問題,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爲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着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爲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節日宗旨

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⑶蒐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