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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安全知識的黑板報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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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下面分享一些關於交通安全的黑板報設計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交通安全知識的黑板報資料內容

交通安全黑板報版面設計01

交通安全黑板報版面設計03

交通安全黑板報版面設計04

 【關於交通安全的黑板報設計內容】

  鐵路交通安全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

1.禁止任何人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

2.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3.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時,必須遵守有關通行的規定。

4.禁止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或者擊打列車。

5.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2.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鐵路安全管理鐵路》規定

1.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2.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3.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4.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採礦、採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採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5.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各200米範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樑安全的設施。

7.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爲: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啓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啓、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啓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

(十六)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8.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9.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10.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爲: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20米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11.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12.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非法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採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4.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15.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