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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權完整的黑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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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中闡述了國家主權原則,要求各國在其相互關係中要尊重對方的主權,尊重對方的國際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關於主權完整的黑板報

主權概念

主權,即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並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爲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爲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係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爲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領土完整

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國家之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的最主要內容.應當指出,領土完整是個法律概念,而非單純的地理學概念.在地理學上,依領土分佈的連續程度認識領土的完整性,將領土連成一片的稱“連續領土”,領土被海洋分隔的稱爲“不完全連續領土”,部分領土被他國領土分隔或包圍的稱爲“非連續領土”.習慣上將連續領土視爲完整,而後者爲不完整.而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表明了領土整體性和統一性的內在特徵,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領土主權是否被侵佔.連續領土若爲別國侵佔或分裂,也不能視爲領土完整;相反,領土並不連續,但並未被別國侵佔,仍應屬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是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部分,是鑑別國家是否真正享有獨立和主權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