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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標準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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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標準 規章制度

享受補貼須符合一定條件 實物現金補貼均繳個稅
連日來的高溫酷暑讓人不由得“惦記”起高溫補貼來。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強調,企業爲員工下發的降暑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準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溫補貼並非人人有份
“今年的高溫補貼標準尚無上調計劃。”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溫補貼仍執行去年《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該負責人提醒說,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
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爲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該負責人表示,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防暑降溫費也須繳個稅
國稅總局日前在其網站上回復網友提問時明確表示,防暑降溫費也須繳納個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標準防暑降溫費通知範本:
全校各單位:
我校今年的防暑降溫費,按照《關於發放防暑降溫費的通知》(北航實設字〔2011〕12號)規定發放。發放範圍、發放標準不變。請各單位將發放人員的統計情況於6月22日前報送到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環保技安辦公室(辦公樓135室,電話:82317866),具體表格在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網站下載區下載。防暑降溫費將直接發放到職工工資賬戶。
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環保技安辦
2011年6月11日
附件:
《關於發放防暑降溫費的通知》(北航實設字〔2011〕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行〔XX〕378號文件中發放防暑降溫費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我校2011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通知如下:
一、發放範圍
(一)6月份發放工資的在崗職工及離休人員;
(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崗職工中參加臨時工作的人員;
(三)在我校發工資的在站博士後;
(四)已在人事處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各類借調到我校工作的人員;
(五)在學生處和研究生院註冊的半脫產學生幹部。
二、發放標準
(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
(二)半脫產學生幹部按教工標準的50%發放。
(三)發放標準將隨國家、地方的變化適當調整。
三、發放時間
2011年7月份由財務處根據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提供的人員名單(含職工編號或學號、姓名、金額)按規定發放。沒有職工編號或學號的,由各單位憑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審覈通過的人員名單到財務處領取現金。
四、發放辦法、統計要求
(一)在職職工和正式借調人員名單,由各單位環保技安負責人與人事幹部根據六月份工資名單審覈上報。
(二)離休人員名單由離退休工作處審覈上報。
(三)半脫產本科和研究生學生幹部名單分別由學生處和研究生院審覈上報。
(四)不在我校發工資的在站博士後,由各單位人事幹部審覈上報,費用在各自經費中支付。
(五)人才交流中心參加臨時工作的待崗人員,由人才交流中心審覈上報。
五、其他規定
(一)6月至9月出國人員不發,在此期間回國的,按實際在崗工作的時間補發。
(二)6月至9月份新報到人員根據人事處數據按實際在崗時間10月份後補發。
(三)出國定居人員不發。
(四)借出人員不發。
(五)在編不在崗人員不發。
(六)正在接受各類審查、處分人員不發。
(七)長期病休(包括享受勞保)人員不發。
(八)資產公司、後勤集團等單位可參照學校標準自籌資金髮放。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