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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登記和複查工作意見 企劃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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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登記和複查工作意見 企劃文案

人口普查登記複查工作是整個普查的基礎環節,也是關鍵環節。普查登記複查質量直接影響到編碼、光電掃描錄入和數據處理。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複查工作細則》的規定,爲切實做好登記和登記複查工作,現對我市登記複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人普辦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登記階段
普查入戶登記工作在11月1日至10日間進行。各級人普辦、普查指導員都要精心組織、合理安排登記工作,加強檢查指導,保質保量完成普查登記。
入戶登記要把握好先慢後快的工作節奏。第1-2天普查入戶登記之初,普查員要控制進度,多檢查登記質量,每天登記戶數控制在5-8戶;第3天以後普查員登記業務熟練了再逐漸加快登記進度。爭取在8日前基本完成入戶登記,9日至10日查漏補缺、攻堅克難,全面完成普查登記任務,按時轉入複查階段。
各級普查機構要組織巡查指導,對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本級普查機構把握不定的,要及時向上彙報。同時,要及時總結登記中的工作經驗和好人好事,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加大宣傳力度。普查指導員要每天組織所指導的普查員集中,交流入戶登記情況,指導普查員互審互查普查表,每天彙總工作進度;各級普查機構都要按上級規定表式及時、準確、完整上報工作進度表(具體表式見嘉人普辦字[2011]97號文件)。
要嚴肅普查登記紀律。普查登記必須嚴格按照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嚴禁入戶而不入戶照抄相關資料完成普查登記任務。鎮級人普辦必須將普查員手中的戶口整頓資料、清查摸底表等分戶分人資料集中保存在鎮(街道)人普辦,縣(市、區)人普辦應加強對各鎮(街道)分戶分人資料集中保管工作的檢查,確保不發生應入戶而不入戶照抄相關資料現象。一旦發現應入戶而不入戶照抄相關資料問題,各級應嚴肅處理。
二、登記複查(11月11日—15日)
複查工作是提高普查數據質量的重要措施,各級領導務必給予高度重視。登記結束之後,應立即組織登記複查工作。
複查工作從11月11日開始到11月15日結束,在複查階段對登記普查表長表、普查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員表全面組織複查,把差錯降低到最小程度。各縣(市、區)人普辦要切實加強複查工作的指導和督查,鎮(街道)人普辦要加強對普查區複查工作的指導和檢查,普查指導員集中精力組織普查員認真搞好複查,決不能走過場。
(一)複查的組織形式。普查登記結束後,各鎮(街道)於11月11日應組織普查指導員集中交流登記工作情況,並佈置複查工作、提出複查要求,及時返回清查摸底表、戶口整頓資料等相關調查摸底資料,供普查員覈對。複查工作原則上以普查區爲單位集中進行,普查小區數量多的普查區可分片組織複查;普查員是登記複查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普查指導員是複查工作的組織者和參加者,鎮(街道)人普辦對複查工作負有指導和檢查的責任,縣(市、區)人普辦對複查工作負有領導和督查的責任。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搞好複查工作。
(二)複查的方法。複查採取三種方法,即自查、互查和議查。
1、自查。從11月11日至11月12日,安排二天時間進行自查。
(1)普查員首先要根據《普查小區地圖》和《戶主姓名底冊》檢查校對是否應該登記的戶已全部登記,有無遺漏和重複,特別要檢查可能有外來人口居住的地方是否查到。
(2)檢查自己登記的普查表有無差錯、漏項。普查員對自己負責登記的《普查表》(長表或短表)、《死亡人口調查表》和《境外人員普查表》要逐戶、逐人、逐項地進行檢查。
(3)項目之間的邏輯關係,按“人工邏輯檢查規則”進行覈查,發現差錯或疑問應重新入戶覈對,要據實更正。
(4)認真比對摸底等相關資料。普查登記戶數、人數特別是戶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來人口要與摸底等資料一一比對,差異原因要逐個說明。
(5)要認真清點本調查小區普查表有無丟失,清理正確無誤後,普查員應將自己登記的普查表填寫完封面後,裝入規定的包裝袋中。
2、互查。互查在11月13日至14日進行,由普查指導員組織普查員對普查表進行相互檢查。互查主要按“人工邏輯檢查規則”進行,普查指導員將普查員分成若干組進行專項檢查。
長表檢查組:主要有鎮(街道)人普辦同志組織長表普查員集中進行互查,主要檢查長表的戶記錄與底冊是否一致;長表人記錄中的基本項目填報是否準確,分不同年齡段填報的項目是否漏填和多填;
短表檢查組:以普查區爲單位,由普查指導員組織本普查區集中審查,主要檢查短表的戶記錄和人記錄;
死亡表檢查組:檢查死亡人口調查表;
境外人員表檢查組:檢查境外人口普查表;
普查員在互查中發現的差錯或疑問,要認真做好記錄,由普查指導員與原普查員聯繫覈實或再入戶覈對,據實更正。自查和互查結束後,普查指導員對每個普查員登記的普查表抽取10戶進行審查。對互查中發現差錯較多的調查小區,要組織重新覈查後無誤後才能進入數據彙總。在覈實過程中要注意入戶的次數,做到既保證普查登記和複查的質量,又不干擾住戶。
3、議查。在自查和互查結束後,安排一天時間進行議查,由普查指導員組織普查員召開由基層幹部、羣衆積極分子、老村(居)民或熟悉情況的其他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議查的重點是覈實戶數、人口數、有無重、漏、特別是普查對象外出人口、空掛人口、出國境人員是否已經進行了登記,出生和死亡人口有無重登或漏登。對議查發現的問題,應經過覈對據實更正。
複查的時間安排只是一個大致時間,具體時間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條件具備的普查區可結合登記工作進行復查工作。
(三)複查的內容。檢查是否完整覆蓋普查小區的地域範圍,本普查小區的總戶數、人口數、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準確,檢查普查表中每個項目的填寫是否有錯漏,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否合理等。應重點核查:
1、集體戶有無漏登;
2、外來人口有無漏登和重登;
3、戶籍外出人口有無漏登;
4、全戶外出的戶和空掛戶有無漏登;
5、境外人員有無漏登;
6、沒有戶口的人,特別是超計劃生育的孩子有無漏登;
7、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間,出生後不久即死亡的嬰兒,特別是在醫院出生後隨即死亡、醫院未發出生證的嬰兒,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8、全戶死亡、特別是孤寡戶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
9、普查表中的跳填項目是否錯填、漏填和多填;
10、按人填報的項目是否嚴格按普查表所規定的性別和年齡界限填寫;
11、普查時點居住地和戶口登記地地址的填寫是否完整正確;
12、普查表上除按戶和人填報的項目外,其它應填的項目(如簽字、日期等)是否填寫齊全。
(四)複查結束進行數據彙總。各地在15日以前必須集中精力搞好複查。各地要在全面複查之後,從11月16日開始組織調查小區過錄和普查區數據快速彙總。在過錄彙總階段也要認真組織檢查,把好質量關,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五)各級人普辦要認真做好普查登記數據質量評估工作。評估工作要圍繞戶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來人口等主要人口數據進行,分析與戶口整頓資料、摸底資料以及歷史資料差異變化的原因。分析評估報告在複查結束後3天內上報,具體時間及相關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