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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陽鎮土地規模經營情況調查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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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陽鎮土地規模經營情況調查 調查報告

山陽鎮土地規模經營情況調查
山陽鎮農經中心轉的盛調盛盛大查與思考
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不變政策實施以來,如何妥善解決因勞力、人口增減造成的人地矛盾,如何克服發展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中遇到的土地調整困難,這是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課題。近期,我們對全鎮16個行政村和2個居委會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土地經營權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是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現就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應採取的措施,做一初步的分析。
一、當前土地流轉的形式
調查的16個行政村和2逐步形成居委會,共有1.42萬戶,承包耕地面積6.14萬畝,其中發生流轉行爲的有820戶,佔5.7%,耕地流轉面積5600畝,佔9.1%。其中轉包的有近4000畝,租賃的有1600畝。
流轉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無償轉包。即農戶在承包期內,自找對象,自行協商權利義務,自定轉包期限,將種不了或不願種的土地轉包給願意種又種得好的農戶,接包方承擔各種經濟負擔等。這種流轉形式多發生在父子、兄弟及親朋好友之間,一般爲無償轉包,期限較短,流轉面積較小,往往不經過集體辦理任何轉包手續,集體與原承包關係不變。這種不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形式約佔整個流轉形式的70%以上。如所調查的16個村和2個居委會,這種流轉形式的戶有560戶,佔流轉戶的68%,轉包面積達3110畝,佔流轉總面積的55.5%以上。
(二)低償轉讓。即農戶在承包期內,自找對象、自定轉讓期限,自議轉讓條件,將部分或全部土地轉讓給願意種地的農戶,耕種戶除承擔土地的稅費外,付給原承包戶一定的轉讓費。這種流轉形式是本社區成員間的土地有償或低償流轉,限期較短,轉讓費隨行就市,改變或不改變原承租關係。全鎮有12個村,涉及土地轉讓的有65戶,120多畝耕地,其轉讓費每畝50—80元不等。
(三)租賃經營。集體或農戶將土地經營權租賃給村組外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用於發展開發性農業,經營者一次性或分期付給集體或農戶一定的租金。這種形式流轉的土地一般是村集體難以發包的棄耕地或機動地,流轉期限較長,履行租賃合同或協議手續。如春光村孫橋、新勝、郭莊等四個生產組,2012年將近1000畝的耕地,租賃給揚州馨生花木有限公司,租賃8年,每年以每畝700元的價格租賃,並先付押金10萬元。
(四)反租倒包。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羣衆意願和產業化發展要求,將已發包給農戶的土地進行租賃,經過投資開發,改善生產條件後再承包給農民。這種流轉形式原承包經營關係發生轉移與重組,需辦理反租與發包協議。如光輝村1999年在發展高效農業中,集體以每畝每年200多元的價格租賃農民1000畝耕地,建立水產養殖基地,投資50多萬改善農田基礎設施,然後把土地承包給農民進行稻田養蟹,每畝淨創效益2000元以上,辦了農民想辦而不好辦的事情。
二、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從調查的情況看,目前我鎮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基本處於初始探索階段,儘管出現了多種流轉形式的典型,對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決人地矛盾和發展規模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應引起注意與防範的問題。
1、流轉步伐不快。從典型調查的初步統計分析,土地流轉面積不足6000畝,僅佔總耕地9.1%,涉及820個農戶,也僅佔總戶數的5.7%,土地流轉行爲只是在局部或少數農戶之間進行。分析其原因大體有三個:一是人地矛盾還不十分突出。全鎮土地延包30年的工作主要是在1994年至1995年開展的,其間儘管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但勞力、人口的增減變化還不明顯。加之一些人地矛盾的村在延包時對土地作了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基本平衡,暫時難以進入市場流通。二是勞動力轉移不充分,“家家包地、戶戶種田”的格局制約了土地流轉。山陽二、三產業不發達,農村勞動力以種地爲主,即使進一些鄉鎮企業打工,務工勞力也能利用空閒時間耕種爲數不多的耕地,使土地流轉受到制約。三是農民土地公有意識較強,限制了土地的流轉。受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的決定,大家總認爲作爲農民就應享受土地的佔有權。因此,對於新增勞力和人口,寧願向集體爭地要地,也不願向農戶轉包,參與流轉的興趣不濃。
2、流轉行爲不規範。主要表現:一是交易自由化。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特別是農戶之間的轉包轉讓,多數情況是私下協商交易,一方將多餘的或不願種的土地讓給另一方耕種,雙方確定轉包轉讓期限、應承擔的義務或補償標準,還注意保密,很少通過村組幹部出面協調,也不履行轉包或轉讓手續。農民之所以這樣做,是認爲這種做法靈活、方便、簡捷,怕依法履行手續後不易更改。因而農戶自發流轉積極,依法流轉被動。二是流向不合理。由於集體缺乏管理與規範,土地流轉出現流向不合理的傾向。三是權屬不清晰。土地經營權的每一次流轉,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重新界定,這種界定必須以明確權屬爲前提,以法律爲依據。
3、流轉機制不健全。據調查,到目前農村土地延包基本完成,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層幹部及有關部門對土地流轉的意義認識不足,對流轉的範圍、程序、補償標準、配套政策、管理措施研究不夠,對流轉中存在的苗頭性問題沒有引起重視,規範工作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性。
三、完善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一個新的課題,也是黨在農村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針對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及未來發展趨勢,我們認爲,要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步伐,走上規範健康的軌道,應採取以下對策。
第一,搞好宣傳,引導流轉。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承包關係是農村政策的基石。土地制度的每一項改革措施,都會引起農民極大的關注。因此,要提倡和鼓勵土地流轉,一定要搞好正面宣傳和引導,向農民講清土地流轉的優越性,讓農民充分認識土地流轉是市場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解決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必要條件。向農民講清土地流轉政策,讓農民懂得土地流轉不會改變和動搖家庭承包經營。要積極引導農民進行探索性示範試點,讓農民看到流轉的好處之後因勢利導地推廣。
第二,公平互利,自願流轉。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民的自發行爲,必須堅持流轉雙方自願協商,互惠互利,自行選擇其流轉形式、流轉期限和補償標準等。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並承擔義務,集體不得用行政手段強迫命令,不搞“拉郎配”。對於集體統一規劃、集中連片的生產項目,集體只能在充分尊重多數羣衆意願的基礎上,搞好協調與協商,引導農戶進行土地流轉。對於集體需要轉讓或出租的土地,也應發揚民主,公開徵求羣衆意見,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流轉。
           山陽農經中心  盛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