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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洞穴奇案》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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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一本書以後,相信大家都增長了不少見聞,何不靜下心來寫寫讀後感呢?那麼讀後感到底應該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人性《洞穴奇案》讀後感,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人性《洞穴奇案》讀後感

這個假期我閱讀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發了我對於法律問題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爲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決定抽籤吃掉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莫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恰好選中了威特莫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判處絞刑。”這就是我所讀的,北京三聯書店出版社20xx年4月版《洞穴奇案》,書封上寫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簡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則極其重要,從該原則引申出來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觀念。我非常懷疑謀殺是犯罪的法律條文是否確實有一種通常意義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反映了人們內心的確信,即謀殺是錯誤的,應懲罰犯有謀殺罪的人。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法官的任務是解釋立法機關的語詞,這些語詞反映了立法機關的道德觀點,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觀點。不能以正義之名,而置法律於不顧。

我認爲雖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爲法律的侷限性,適當的.自由裁量權必定是合理的,否則讓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們不可能忽略以“轉發”500次爲例,此標準體現了可操作性,若無此種標準,則賦予裁決者的自由裁量權範圍未免太寬泛。當然人們可以批評此標準是僵化的,正因爲如此,制定標準應當做到科學、合理而免受質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必須的,所以我認爲不能限制法官僅使用平義解釋。我也不同意最後一句話,因爲沒有一致的結論說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釋中,應當採用何種解釋方法纔是正確的。假如採用客觀目的解釋,又何謂客觀目的呢?定然是誰也無法說服誰,此時自然會有人會去批判對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觀點,同時,絕對的、不拋棄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們無法說清楚何謂本案中的“正義“,因此上文所謂的“以正義之名”判無罪,不一定是置法律於不顧。

不同的人對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堅持法律的條文,認爲屬於故意殺人,覺得應該按照法律條文,受到該受的懲罰,有些法官認爲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認的道德基礎之上的,他們在洞裏,所處的環境與法律所適用的環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對他們是沒有約束力的,還有法官認爲應該跟隨自己的內心,他們殺人也是處於迫不得已,這不同於現在生活中普遍的飢餓,因爲在現在這樣的生活中,人們可以去選擇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殺人是他們獲得食物的唯一選擇,但是,接着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們可以等到有人無法承受而死去的時候再吃死掉的人,接着就有另一個法官提出了一個想法,便是最開始提出這個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覺得自己會最先死掉的那個人,那個人後來的退出,是不想參與這個活動,最後來通過別人對他的同情而獲得食物,但是隻要一個人退出,每個人被殺掉的概率會增加很多,這對其他人來講,都是絕對不可能同意的。

這本書很小,篇幅不長,但是你在書中可以看到許多的人對這一個事件的衆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後面的法官對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個人覺得這是一本很有意義值得去細細品讀的一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