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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奸犯科”和“刑”的國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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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作奸犯科”的“科”是指什麼?

關於“作奸犯科”和“刑”的國學常識

針對某種事類的單行科罪條文在漢代叫“科”。漢代的科有處罰藏匿罪犯的“首匿之科”、懲罰逃亡人的.“亡逃之科”、懲罰投寄匿名信的“投書棄市之科”等。《後漢書·陳寵傳》載:“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科是對律令的具體詮釋或補充。科有兩個含義,一是科刑,即對犯罪者處以刑罰;二是科條,即關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令條文。

  篇二|:什麼叫“刑”?

“五刑”和“九刑”分別指什麼?刑是戧(qi n )的借字,“刃、戧,刑也”(《集韻·唐韻》)。刑必留下創傷、疤痕,因而周代常以刑、殺並稱。古人也經常兵、刑並提,“刑出於兵”,“大刑用甲兵”(《漢書·刑法志》),兵刑同制。在反覆使用過程中,刑逐漸與兵分離,逐漸系統化。

五刑是對中國古代法律中規定的五種主要刑罰手段的概括稱呼,從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個較長時期的發展過程。“五刑”的最早記載見於《尚書》,據說是黃帝時期東夷的領袖蚩尤和苗民所發明的“五虐之刑”(《尚書·呂刑》),即“劓(yì)、刵(èr)、椓(zhuó)、黥、麗”。禹滅三苗後,皋陶吸收三苗“舊五刑”的刑制,續成“墨、劓、刖、宮、大辟”五刑,割耳的刑罰施行在軍中,新增的刖刑是砍掉腿或是敲掉膝蓋骨。《國語·魯語上》從施刑方法上總結,以甲兵、斧鉞、刀鋸、鑽笮(zuó)、鞭撲爲五刑。

早期的五刑是通行於漢文帝之前的肉刑和死刑,斷獄者有了定製可循,相對於夏桀、商紂等前代濫造酷刑是歷史的進步。晉時以“死、髡(k n)、完、作、贖”爲五刑,是隋唐五刑的濫觴和過渡。北朝時的北齊以“死、流、耐、鞭、杖”爲五刑;北周改耐刑爲徒刑;隋朝去鞭刑加笞刑,確定五刑刑名爲“死、流、徒、杖、笞”。唐朝沿用而改其順序爲由輕至重,將五刑定型爲“笞、杖、徒、流、死”。除五刑外,還有許多使用於朝堂內外的法外刑罰。直到清朝新刑律頒佈,纔開始建立了以自由刑爲中心的,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拘役等五種刑名組成的新體系。

《左傳·昭公六年》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在早期史籍中,有不少關於西周九刑的記載,如“刑書九篇、周法九篇”。“九刑”應該是周公旦所作的刑書九篇。五刑是主要刑,而流、鞭、撲、贖是輔助刑,合稱九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