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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審是怎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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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刑法志》載,立春至秋分停止決囚,同時對待決之囚實行三複奏的'制度。明英宗天順年間創立朝審制度,清朝在繼承朝審制度的同時又另立審判外省死刑重案的秋審制度,《清史稿·刑法志》曰:“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按清律,死刑分爲“斬立決”、“絞立決”和“斬監候”、“絞監候”兩類。前者立即處死,後者緩期處決,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審。因爲複審各省死刑案件是在秋季舉行,因而稱作“秋審”。

秋審是怎樣審判的?

凡屬秋審案件,各省督撫應將人犯提解省城,帶領在省城的按察使、道員等官進行會勘(共同勘驗),並擬出處理意見,報送刑部。各省限五月內將案件報至刑部,經刑部、大理寺等法司劾核後,由刑部將原案材料和法司、督撫“勘語”刊印成“招冊”(案件卷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八月在天安門外金水橋西會同審理,即爲秋審。由於死罪人犯在各省關押,秋審僅憑招冊進行書面審覈。經過秋審的案件分爲情實、緩決、可矜、有疑、留養承祀五類。由刑部會同大理寺等機關集中審覈後奏請皇帝裁決,凡是已經勾去的,立即發“勾決”諮文通知有關地方執行死刑。